藉由中埃“文明之鹰-2026”空军联合演训这一机会,国产双发重型四代半战斗机歼-16首赴中东,以展示中国空军和中国战斗机工业的强大战力与先进水平。那么,这是否也是一次对外推销国产重型战斗机的机会?被许多人提及的所谓“中俄曾约定‘禁止中方出口俄制苏-27战机及其衍生型号’”一事,是否会在法律层面上影响歼-16的出口?昔日我们曾在国产重型战斗机的出口方面,进行过怎样的努力?为何均未能成功?哪款战机将有望成为中国首款实现出口的重型战斗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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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油-20为赴埃参演的歼-16实施加油

一、走出国门的歼-16是否可能迎来出口机会?

关于在“文明之鹰-2026”空军联合演训中,出动可能多达6架歼-16赴埃及参演一事,笔者在之前的内容中曾提到,“这是亮出本土军事工业发展水平的一个好机会,虽然外国潜在用户以整机的方式引进歼-16的概率不大,但这款双发重型战斗机所使用的部分先进技术、子系统和配套武器等,也有可能收获他国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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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16飞行员佩戴的头盔

比如说,歼-16飞行员佩戴的“可将大量信息直接投射在头盔显示器上的数字化飞行头盔”、国产四代半战斗机所搭载的空战AI辅助系统、国产空空导弹和空对面制导弹药,以及机载氮化镓有源相控阵雷达和电子对抗设备等。毕竟,它们亦属现代战斗机工业领域中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同样有着不低的研制门槛和技术附加值,是典型的“乍看上去不起眼,但出口利润空间颇为不菲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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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27系列战机生产线

但在上条内容评论区中,有粉丝指出“歼-16其实亦可出口,无需顾忌当年中俄所达成的出口转让限制协议,因为歼-16早已是一款获中国官方认定的‘自主研发的双座重型多用途战斗机’”。好吧,需要承认的是,这一说法确实有一定道理。我们知道,中俄两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签署的苏-27战斗机许可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由中国自主组装生产的苏-27及其直接衍生型号,不得对外出口”。这是俄方出于保护本国战斗机知识产权和确保自家战斗机出口竞争力,而向我们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中方也确实予以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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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国产歼-11A战斗机

但需要指出的是,适用于该条款的对象,乃是部分运用俄方提供相关技术或配套设备的早期型号,如中国空军的歼-11A和早期型歼-11B,中国海军航空兵使用的搭载俄制AL-31发动机的早期型歼-15舰载战斗机,其实亦可算入其中。而在歼-16这里,除了气动布局源自苏-27系列,前者的整个生产链条均实现了100%的中国国产化,如航空发动机、航电系统、武器系统、飞控系统和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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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四代半战斗机歼-16

另外,歼-16还在机身基础结构方面进行了一番大改。其将俄制“侧卫”系列战斗机因材料学和金属加工水平不高,而饱受诟病的拼接式机身框架,改为了生产加工难度较低且可提升整机强度的一体式机身框架。基本上,我们可将歼-16视作是“由内到外均与俄罗斯没什么关系的全新战机”,故其的确符合中国官方给出的“自主研发的双座重型多用途战斗机”这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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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四代半战斗机歼-16

既然官方给出了明确定义,且歼-16确实是脱胎换骨后的全新产物,那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机在出口工作方面其实完全无需受当年的中俄协议所限。然而时至今日,国内始终未曾公开过歼-16的出口型号,即没有使用国产外贸型战机常用的代表“外贸出口”含义的字母E。仔细想来,这恐依旧与“维护中俄外交合作关系,以及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等考量有关,也是中俄双方所达成某种“非正式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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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16首赴中东

因此,对于“歼-16首赴中东参加演习,是否也是在进行推销”,以及“歼-16究竟能否以整机的方式实现对外出口”等事项,笔者对此仍秉持“可能性很小”的看法与态度。但还是那句话,该机的部分子系统、配套武器和相关技术等,出口概率则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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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歼-8IIM战斗机

二、中国曾在重型战斗机出口外销方面进行过努力,可惜未能成功

事实上,在此次成为各界热议话题的“歼-16能否出口”一说出现前,国内就曾至少2次对“双发重型战斗机体量的国产战机展开外销”一事,展开过相关努力。第一次所推出的产品,是歼-8系列战斗机的外贸型号歼-8IIM,第二次则是歼轰-7战斗轰炸机的外贸型号歼轰-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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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今的歼-8IIM

在歼-8IIM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以上世纪80年代开始流行的战斗机体量划分标准来看,歼-8系列战斗机并不满足诸如“仅使用内油时,可实现不低于800公里的作战半径”,以及“最大起飞重量接近30吨”等要求,无法与如今被公认为“现代重型战斗机”的歼-20、歼-16、歼-11、F-22、F-15和苏-27等处于同一量级。但考虑到歼-8最初的研发构想可追溯到1963年,1965年时正式启动研发,故该机其实基本与同时期的苏联米格-23相近,均为20世纪60年代标准下的所谓“双发重型战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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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今的歼-8IIM

当然,在歼-8IIM于1996年的首届珠海航展上获得首次公开亮相并获准出口之时,其已很难再被视为“重型”体量战斗机,在综合性能方面也与F-15和苏-27等机型存在显著代差,等于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最终,歼-8IIM没能收获哪怕1张海外订单,也意味着国产战机首次冲击全球重型战斗机市场的努力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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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口的歼轰-7E模型

而当时间来到2010年代,歼轰-7E的出现,则悄然开启了中国本土战斗机工业向国际重型战斗机市场发起冲击的第2次努力。严格来说,歼轰-7E并非战斗机,而是在战斗机“科技树”上发展出了一条“旁支科技线”,即理念已显落伍的战斗轰炸机但接近30吨的最大起飞重量、约10吨的最大挂载重量、内油状态下约800~1000公里的作战半径等,基本都让歼轰-7达到或接近了现代双发重型战斗机的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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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轰-7E展板

不过,虽然歼轰-7E的模型和出口编号早在2016年的珠海航展上就首获公开,但迄今为止,该机都未能实现外销。除去重型体量战术类飞机的采购和使用成本较高,以及整体性能超出全球大多数国家需求上限等因素不谈,歼轰-7作为战斗轰炸机的功能定位和技术路线均已落后于现代主流的多用途战斗机,恐怕才是导致其打不开出口市场的最大原因。对于这一点,想必各位应该都没有什么反对意见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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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20战斗机

三、有望实现国产重型战斗机出口“0的突破”的机型,或是获准外销的歼-20

出于顾及俄方感受和维护中俄良好关系的原因,歼-16恐很难发展出可供出口的歼-16E。而早年间的歼-8IIM和歼轰-7E的出口尝试,均未能成功。中国在重型体量战斗机外销一事上,暂未有成功案例。不过,这一现象或有望在未来被歼-20所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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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向第六代战斗机发起冲击

直到现在,一些人仍坚持认为“作为国产现役最先进战斗机的歼-20系列隐身战机,不可能被批准出口”,主要原因在于“技术保密需求”。但假设一下,若解放军航空兵部队于未来进入第六代战斗机的时代,甚至是发展到六代半战机或七代机之时,歼-20还有那么强的“技术保密需求”吗?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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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35已获准出口

在国产四代半战斗机和五代机这里,中型四代半战机歼-10C发展出了获准出口的歼-10CE,中型五代机歼-35A则有着可用于出口的歼-35AE。仅就技术水平而言,歼-35A显然比重型四代半战机歼-16更为先进,但前者依旧被允许出口,这就从侧面佐证了“歼-16没有出口型号,不是因为技术太先进故需要保密,而是出于维护中俄关系的相关考量”之说。但在歼-20这里,其与俄罗斯毫无干系,故无需受限。再加上待未来的国产六代机和六代半战机到位后,歼-20就将成为某种“落后机型”。届时,还有什么能成为“歼-20一定不可能被批准出口”的制约因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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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20隐身战机

况且,虽说重型战斗机在出口市场潜在规模和潜在用户国数量等方面,均显著低于轻型战斗机或中型战斗机,但渴望获得前者并有实际需求的国家依旧不少。中东方向、东南亚方向,甚至是非洲的部分相对富裕且军力建设水平较高的国家,恐都有可能对歼-20表现出某些进口兴趣和意愿。届时,不排除该机将成为中国首款成功出口的重型战斗机。

所以说,歼-16首赴中东参加联合军演,固然值得我们感到振奋,但该机斩获海外订单的概率或并不很大。我们或许还是应将更多的希望,寄托于未来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