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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检困境,HIV感染者配偶及医务人员如何自保?
8月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发帖称,“为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
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读。张律师表示,根据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及相关知情方在未经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披露其感染状况,此举旨在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感染者本人应主动将感染情况告知其配偶,这是对感染者自身设定的法定义务。
有人问当医院通过检测发现患者感染艾滋病,而患者本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医院应如何行事?张律师表示,目前全国性法律及行政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即并未赋予医院主动告知配偶的权利。相反,条例对医院的保密责任作出了约束,强调未经患者同意,医院须为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告知他人。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看,医院现阶段并不承担向患者配偶主动告知的法律义务。
即便因未及时告知而导致患者配偶最终被感染,该配偶也难以就此向医院主张赔偿。张律师解释,这是由于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明确赋予医院此项告知义务。张律师强调,当前在全国立法层面需进行配套完善;不过,部分地区如云南、河南等已有地方性规章或法规对此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医院是否应将感染情况告知患者配偶,须以当地有效的法规或规章为依据——若地方无相关规定,医院仍须严守患者隐私,不得主动披露。反之,若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告知,则医院应按规定执行,否则将构成违规。
婚检结果保密致配偶患HIV,
医务人员被投诉、停职…
2025年6月,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实际工作中,医生无论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检结果,最终往往都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处境。并分享了两则案例:
两则案例均是婚检过程中检出艾滋病后,医务人员该不该告知伴侣的抉择问题。案例中的两名医务人员做出了不同选择:一名选择不告知,一名选择告知,却遭遇了相似的处境,承担了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后果。
无独有偶。某男子婚后被妻子感染 HIV,在得知市疾控和婚检医院知情却未告知自己实情后,该男子将医院和该市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某妇幼保健院一名医务人员则表示:“我曾在成批量的婚检人群中筛查出一例HIV-1男性患者,看到报告后,我丝毫不敢怠慢,立刻拨打了这位男士的电话,没想到对方十分平静。他说疾控中心早就告诉他了,这次只是做个婚检应付一下,这属于他的隐私,希望医生不要告诉他女朋友。我希望他能主动告知,但是在最后一次沟通中,患者明确表示,谁敢透露他的隐私,就让谁好看。”
多位受访者指出,一旦感染者病情被泄露,患者不仅婚事可能受阻,还会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遭遇障碍。如何平衡患者隐私权、配偶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至今仍是一个有待完善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告知责任与立法建议:
应强化患者的告知义务
总的来说,现行的婚检制度下,检出问题囿于所谓“隐私权”导致伴侣未必能够知晓,同时医务人员也仍然“进退两难”。
不过好在国内已有云南、甘肃、广西、浙江、陕西等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7年1月1日,云南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医生可对艾滋病患者配偶进行告知的省份。2021年3月,云南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若本人拒绝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
广西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但相关规定更加细致,且将“告知”职责赋予当地疾控部门,而非医疗机构。根据2013年7月1日广西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2019年该条例修订后,又增加了告知期限的限制:须在知晓感染结果后一个月内完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解释,婚检场景中告知对象是即将成为合法配偶的特定人,隐私传播风险低,对感染者的影响主要是关系层面的调整,并不会引发遭受公众歧视的严重后果。从法理上讲,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并非绝对权利,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适度限制,国外亦是如此。
石佳友建议,应强化患者自身的告知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在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却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并造成他人重大健康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其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需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刑期从三年直至死刑不等。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的方式强化感染者的告知义务,能够对故意隐瞒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至于由谁来承担告知责任,石佳友倾向于支持广西的做法。疾控中心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拥有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法定职责,由其在高风险人群中履行告知义务,具备更强的合法性与专业性。不过他指出,目前国内多数地区尚未完善相关立法,疾控机构普遍缺乏法定依据,不愿意主动承担告知任务。
石佳友认为,当务之急是推动全国性法规的修订。合理的法律设计,应在尊重感染者隐私的同时,切实保障性伴侣的知情权与健康安全。这种平衡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权利边界,实现相互制约与保护。若要同时系统性地修改民法典、结婚登记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现实操作难度较大。当前更可行的路径是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订,作为行政法规,其修改流程相对简单灵活,可借鉴广西的做法,在条例中增设由疾控机构在婚检或确立性关系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并严格限定告知范围,仅限于配偶或同居性伴侣,避免扩大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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