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网,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机制,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近日,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教育厅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每年新生儿人数、学龄儿童人数等变化以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等情况,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情形较多,因此非常有必要就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作出专项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各类民办学校(广东省内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等),也因此,其出台对于民办高校退出机制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民办高校,面临一定困境

伴随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持续释放,民办高校曾经历一段快速扩张期。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我国民办高校的数量已增至803所,约占我国高校总量(3119所)的26%。民办高校对我国提升高等教育普及率贡献巨大,但前期粗放式的规模扩张为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出现办学同质化严重、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民办高校发展环境正在发生变化。近年来,高等教育竞争不断加剧,社会评价标准也从“有没有大学可上”转向“能否培养高质量人才”。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民办高校由于办学定位不够清晰、特色优势不足、资源支撑能力有限等问题,面临提升办学质量和增强发展竞争力的压力。

与此同时,招生竞争加剧、办学成本持续增加,也进一步考验着部分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能力。

在这一背景下,推动民办高校形成更加健康的发展生态,既需要支持优势高校提升办学质量,也需要探索更加规范、有序的调整和退出机制。

民办高校退出,不只是“关停学校”

事实上,民办高校退出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关停”。相比一般教育机构,民办高校退出涉及学生培养、教师权益、资产处置等多个环节。

当前我国民办学校退出已有一定的依据,但具体操作仍需进一步细化。正如广东省教育厅提到的,目前对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涉及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和重大事项变更等事项在相关政策法规中也只有原则性的表述而没有具体规定,更多的是各地在实践探索中研究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因此,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适应广东省现实需要,应具体细化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

《办法》所列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的具体情形包括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和终止办学。该《办法》进一步将民办学校退出的原则性要求细化,为民办高校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退出机制提供了制度参考。

比如,《办法》提到,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包括申请终止办学被终止办学两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办法》还提到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基本程序:(一)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作出终止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民办学校被终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作出终止办学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三)公告债权和债务人等;(四)民办学校债务清偿;(五)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处置;(六)民办学校注销登记。

《办法》同时明确,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妥善安排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办学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此外,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今年印发的《广东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清算组织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编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安置方案;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并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执行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面,文件也明确了相关方案(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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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退出从原则要求走向程序规范。

官方提出:完善民办高校退出机制

实际上,围绕民办高校退出,我国此前已有地方探索。早在201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对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严重不足,存在重大办学风险和隐患的民办高校,要重点监控,限制招生,直至退出办学。

文件同时提出要完善民办高校退出机制。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要做好民办高校终止办学的相关预案。

从这些地方实践可以看出,民办高校退出并不是简单的行政关停,它还涉及办学资格、学生安置、教职工权益、资产清算等方面的工作。只有把这些环节提前纳入制度安排,才能尽可能降低学校退出带来的连锁风险。

而从更高层面看,完善民办高校退出机制也正在获得更多关注。今年初,全国人大网发布《关于财政高等教育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文中指出,完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和有序退出机制,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相关政策和规定也意味着,有序退出也是民办高校全链条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完善退出机制,并不意味着民办高等教育空间收缩,而是推动行业形成更加健康的发展生态:一方面,让办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民办高校获得更大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让确实难以持续办学的高校能够依法、有序退出。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治理并不只是解决“退出”问题,从学校发展到终止办学,其间还可能涉及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对此,广东将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一并纳入制度设计,也为民办高校规范、稳健发展提供更明确的制度保障。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央广网、广东省教育厅、中国人大网、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麦可思研究院《中国-世界高等教育趋势报告(2026)》、麦可思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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