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热议!婚内遭遇婚外冷冻胚胎,妻子身份不等于胚胎处置权,法律判决引大众反思

最近一起涉及冷冻胚胎的民事纠纷在网络持续发酵,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刷新不少网友的固有认知。很多普通人会理所当然认为,作为合法登记的妻子,面对丈夫在外与他人培育的冷冻胚胎,理应拥有要求销毁胚胎的权利。但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法律界专业解读,如果妻子并未提供精子或者卵子,仅仅依靠配偶身份,并不能取得胚胎的处置权限。这一结论一出,迅速在社交平台掀起激烈讨论,婚姻权益与特殊生殖伦理物之间如何平衡,成为大众热议的焦点话题。

梳理事件经过,当事人是一对正常登记结婚的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隐瞒妻子,使用伪造相关材料,和婚外第三方女性前往生殖医疗机构,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培育出数枚冷冻胚胎并且长期保存在医院当中。妻子事后偶然得知这件事,内心遭受巨大打击。在她看来,丈夫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这一批胚胎的存在,会持续威胁自己的婚姻与家庭,于是妻子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希望医院直接将这批胚胎予以销毁。

可医院直接拒绝了妻子的诉求。医疗机构给出的理由十分明确:冷冻胚胎的销毁、移植、继续保存,都需要精子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共同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第三方哪怕是合法配偶,无权单方面下达处置指令。妻子诉求碰壁之后,便走上司法途径,希望借助法院判决,推动胚胎销毁。

这件事传到网上之后,网友的观点分裂成两大阵营。一部分网友站在妻子这边,认为丈夫婚内做出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重大过错,妻子作为受害方,理应拥有处置胚胎的权利,如果连销毁胚胎都做不到,相当于变相纵容婚外生育,对于婚姻当中无过错一方很不公平。但也有不少法律从业者表示同情妻子的遭遇,但法律层面的边界,不能单纯依靠大众朴素的情感好恶去突破。

想要读懂这起案件,首先要搞懂冷冻胚胎特殊的法律定位。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胚胎所有权的明文条款,经过多年多起典型案件积累,国内司法界已经形成统一共识:冷冻胚胎属于带有生命发展潜能的特殊伦理物。它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不能当做完整的人看待;同时也区别于房子、存款这类普通财物,不能够随意分割、买卖、继承。

胚胎是精子与卵子结合之后诞生,承载双方生物学提供者的人格利益与生育利益。因此处置权的核心,优先归属于提供精子、卵子的两个人。简单来说,是谁提供遗传物质,谁才享有胚胎的处置决定权,重大处置行为,还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说了算。

回到本次纠纷,这批胚胎的精子来自丈夫,卵子来自婚外第三者,妻子自始至终没有提供任何生殖遗传物质。虽然她拥有法律认可的配偶身份,享有民法典规定的配偶权,能够主张丈夫婚内出轨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配偶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夫妻二人之间的婚姻人身与财产关系,不能够无限向外延伸,直接覆盖丈夫和第三方共同培育出来的胚胎之上。换句话讲,妻子可以追究丈夫在婚姻里的过错责任,却不能越过生物学提供者,直接对他人的生殖成果进行销毁处置。

很多网友会产生疑问,丈夫存在明显过错,还使用虚假证件办理辅助生殖,为什么不能直接把胚胎销毁?这里要区分两件事:丈夫伪造材料、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属于丈夫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妻子完全可以另案维权,追究其民事甚至行政层面的责任;可胚胎本身,是独立的特殊伦理物,不能因为丈夫的过错,就直接剥夺卵子提供者对胚胎的相关权利,法律需要兼顾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只偏向婚姻当中的受害一方。

这里也要区分另外一种情况,如果胚胎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提供精卵,一起做试管婴儿培育出来的冷冻胚胎,处置规则就完全不一样。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是生物学提供者,不管是移植、冷冻保存还是销毁,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单方面不能随意处置胚胎,这也是很多离婚案件当中,冷冻胚胎纠纷的裁判标准。

该案件也带给普通人诸多现实启发。婚姻当中遭遇另一半重大过错,受害者维权路径是清晰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提交对方婚内过错证据,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医疗机构在审核证件环节存在疏漏,违规接受虚假材料开展辅助生殖,当事人也可以起诉医院,追究医疗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但是要分清,婚姻损害赔偿,和胚胎处置权,属于两套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不少法律专家也坦言,这类案件之所以争议巨大,是情理和法律出现了冲突。从普通人情感角度,大众同情原配妻子的不幸遭遇,希望能够彻底消除婚外胚胎带来的隐患;但从法律伦理层面,胚胎承载着另外一名女性的生育权益,不能仅凭婚姻身份直接剥夺。

这件案件也折射出当前社会辅助生殖技术普及之后,暴露出来的现实漏洞。伪造证件开展婚外辅助生殖,给婚姻家庭带来巨大冲击,也考验医疗机构的证件核验能力。随着越来越多类似纠纷出现,也呼吁相关立法能够进一步完善,细化冷冻胚胎在各类复杂场景下的处置细则,更好平衡婚姻家庭利益、伦理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件仍在审理过程当中,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没有对外公布。但这起案件已经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配偶身份可以保护婚姻里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却不等于能够无条件掌控另一方与第三方的生殖产物。面对婚姻伤害,受害者应当选择法律框架之内的途径维权,分清不同权利的边界,才能够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