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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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定蔡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其一,从主观目的和故意内容看,蔡某系借故生非、强拿硬要,而非单纯非法占有。 抢劫罪主观上一般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则具有逞强好胜、寻求刺激、借故生非等动机。本案中,蔡某超车逼停被害人,车辆被撞是事实,但其索要的1000元“赔偿”与轻微剐蹭的合理损失明显不相当,且采用微信扫码支付、事后自行离开等行为表明其并非以劫取财物为唯一目的,而是借车辆被撞之故强行索要财物,符合“借故生非”的特征。

其二,从行为方式和暴力威胁程度看,蔡某仅施加轻微威胁,未达到抢劫罪要求的“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 《两抢意见》第九条规定,寻衅滋事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抢劫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本案中,蔡某虽掏出美工刀进行口头威胁,但双方年龄相仿、性别相同、体能相近,案发地点为工厂附近路段,蔡某未实际使用刀具,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综合行为方式、工具、现场环境等因素,其暴力威胁程度尚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更符合“轻微暴力”特征。

其三,从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看,尚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 蔡某强拿硬要的财物数额为1000元,属于少量财物;其采用实名微信收款方式,事后未进一步加害,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相对有限。结合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期)的个人情况,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罪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两抢意见》第九条精神,对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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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 )粤05刑终160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 2 2年10月20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蔡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刚好跟随在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之后,行驶至某内衣厂一小路时其在加速追上被害人黄某摩托车后随即减速,被害人黄某因刹车不及碰撞到原审被告人蔡某的摩托车,原审被告人蔡某便用手抓住被害人黄某的双手,并从身上掏出一把美工刀威胁被害人黄某拿出1000元作为赔偿,被害人黄某因没有现金,便通过微信扫码将1000元转账到原审被告人蔡某的微信中,后原审被告人蔡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遂报案。2022年10月21日,原审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10月30日,原审被告人蔡某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2023年3月8日,经司法鉴定,原审被告人蔡某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F20) (缓解期);原审被告人蔡某涉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为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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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蔡某的犯罪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械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事后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据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但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蔡某未提出上诉。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蔡某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属实。鉴于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原审被告人蔡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蔡某以车辆被撞为由,强行索取赔偿1000元的事实清楚,但认定原审被告人蔡某构成抢劫罪的定罪不准确,应予纠正。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3)粤051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某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 、原审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界分的典型案例,对准确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区分两罪的核心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的综合判断。 不能仅凭“持刀”“当场取财”等单一特征就认定为抢劫。应当从犯罪动机(是否为借故生非、逞强耍横)、行为暴力程度(是否足以压制反抗)、财物数额(是否属于少量财物)、危害后果(是否造成人身损害、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价。本案中,蔡某的行为“轻微暴力+少量财物+借故生非”的组合,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借故生非”的认定。 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是纯粹的、单一的;而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往往以某种微不足道的“理由”为借口,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数额与“理由”的合理性明显失衡。本案中,车辆碰撞事实虽存在,但蔡某索要的1000元远超合理赔偿范围,且其主动制造碰撞(超车后减速)在先,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

其三,量刑的平衡与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虽改变罪名,但刑期仍为一年六个月。这并非简单地将“抢劫罪”替换为“寻衅滋事罪”的文字游戏,而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同一行为在刑法评价上的重新定位。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劫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若认定抢劫罪,即使考虑从轻情节,量刑空间也较为狭窄;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则可在更宽的幅度内实现罚当其罪。

其四,辩护要点与证据审查。 在代理类似案件时,辩护人应重点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及纠纷起因;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数额与合理损失的差距;暴力威胁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是否实际使用工具、是否造成伤害);支付方式(是否使用实名转账等暴露身份的方式);事后表现(是否继续加害或迅速逃离);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疾病等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的情形。这些因素均可能影响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定性。

其五,合规启示。 该案提示,因日常摩擦引发的轻微暴力索财行为,即使使用了工具进行威胁,也未必构成抢劫罪。司法实践正逐步细化两罪的界限,避免简单以“持刀”或“当场取财”作为认定抢劫的绝对标准。对于公众而言,遇到类似情况应尽量避免暴力冲突,及时报警处理;对于行为实施者而言,任何以暴力威胁方式索要财物的行为都具有刑事风险,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