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

招远公安

不断强化人员

密集场所的巡查力度

提升社会面巡防等级

严厉打击整治夏季突出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

酒后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律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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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弟“撑腰”动手,拘留

8月5日2时许,温泉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酒吧内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查,温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期间用手推搡对方,后对方的朋友周某对温某实施殴打。

目前,温某、周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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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招远公安将持续加大

社会治安整治力度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交友 和谐相处

共同维护平安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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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招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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