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X日晚间,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车辆前部与前方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董某反方向停放的轻型货车发生事故。经委托鉴定,孟某血液内酒精浓度为212mg/100ml(达到醉驾状态)。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醉酒后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违规停放车辆,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董某案涉轻型货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1.行驶中机动车与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违法停放一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要旨:担责。孟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具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高度危险性,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董某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机动车且反向停放的行为,明显不当占用压缩道路通行空间,加大其他机动车行驶危险性。以己方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为由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综合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及其他证据,认定孟某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董某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30%的责任。

2.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不应该采纳?

事故认定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公文书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二十四条,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采纳为定案证据。

三、关联法律规定索引: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