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宁的夏夜

约上好友吃顿烧烤

喝几杯冰啤酒

是不少人熟悉的日常

但总有人在散场时

把“喝酒不开车”的提醒抛在脑后

觉得“路不远、没喝多,自己开回去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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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00时许,杨某某驾驶鲁J5***R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济安桥路任城大道南时,被经开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请深刻认识到酒醉驾的危害杜绝侥幸心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济宁公安交警将持续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全时段、全路段、全覆盖严查严处酒醉驾违法行为

信息 | 经开区勤务大队

编辑 | 江春燕

审核 | 刘 军

审发 | 王 惠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