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中将生态修复结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重要考量
全媒体记者 刘立新 通讯员 王春 王玲
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这一天,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当日上午,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起涉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市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应邀现场观摩。
法庭上,公诉人介绍了案发经过:2025年5月,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一批铝灰交由同样无资质的王某处置,王某擅自将690余吨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运输至中站区某仓库长期存放。后经群众举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赶赴现场查勘,经鉴定均为危险废物,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今年6月,该案被侦查机关移送中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细致核查证据,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向被告人家属阐明生态修复的法定责任与量刑意义,督促其配合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全部涉案危废无害化处置,及时消除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同年7月1日,中站区检察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690余吨危险废物,堆满狭小仓库,一旦泄漏渗入土壤和地下水,后果不堪设想。”庭审中,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就“无证处置没啥大不了”的思想误区,阐明被告人无证处置、擅自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发表公诉意见。
庭审现场,王某、周某某二被告人当庭诚恳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完成涉案危废无害化处置,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王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的办理严格遵循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过责相当、生态修复等规定,确保法典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见效。我们不仅指控犯罪,更让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生态保护的实效,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检察官向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介绍了庭审的意义。
●检察长评案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刚:
690余吨危险废物随意存放,隐患巨大,案件的办理向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强烈信号。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督促行为人完成全部危废无害化处置,将“修复结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办理严格遵循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过责相当、生态修复等规定,确保法典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见效。我们将以此为起点,推动生态环境检察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深化,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