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关于博士生工龄计算的市民咨询进入大众视野。
这位刚入职某国央企的年轻人于2022年9月入学,2026年6月拿到博士学位证书,全日制、非直博,同月入职一家国央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但是在博士生工龄认定上却遇到了难题,在其描述中,任职单位HR答复:“公司暂无针对全日制博士认定工龄的规定”,据此拒绝认定。
事实上,我国在1990年就发布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其中明确“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对此,这位博士毕业生提了两个具体请求:一是希望主管部门明确这份1990年的老文件在该地区国央企职工工龄认定中的适用口径;二是希望协助推动单位将其四年的博士学习经历计入累计工龄。
诚然,36年前的政策之背景与社会情况早已今非昔比。在博士群体日渐扩大的今日,博士生在学期间的“工龄认证”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又有什么变化?
关于工龄的认定,因不同地域、不同学制、不同就业单位之影响而略有不同。查阅政府公开的批复文件,我们会在众多问政答复中探得地方差异的蛛丝马迹。
学制特殊的直博生
关于直博生的工龄认定工作的推动,起因是清华大学就直博生工龄认定问题上报请示(建人教机函〔2001〕43号)。人事部办公厅于2002年12月18日在《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中提出,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这份文件后来被多地转发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曾专门转发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海外就读博士生
对出国留学人员,国家已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习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对海外就业人员(非留学生)归国后的海外工龄认定问题,由于这部分人员情况比较复杂,他们中有曾经在国内工作生活之后出国工作的,也有公派出国的;既有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也有经历多个行业领域工作的;既有通过国家引才计划引进的,也有通过市场聘雇方式回国(来华)工作的等等,不宜简单“一刀切”,需要综合考虑,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通盘研究。
地方案例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于2000年发布了《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目前该法规仍在有效期内。文件中明确提到:
一、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的,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三、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报到之日算起。 四、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的市长信箱中对市民提出的博士生工龄问题也有所反馈,回复中明确提到: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规定: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在博士生扩招常态化、博士生学制普遍延长、博士毕业生群体日益庞大、就业去向多元化的当下,这类咨询只会越来越密集地涌向各地政务平台。对博士生工龄认证问题的解决,既是对这一代博士生的保障与交代,也是国家层面治理精细化的体现。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各地政府网站、各地人社厅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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