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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通告(国卫通〔2026〕9号),正式发布《航空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培训标准》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首个面向航空医疗救护领域的专业人员培训国家级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WS/T896—2026《航空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培训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单位起草。该标准系统规定了航空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实施培训的条件和管理要求以及培训各阶段的教学要求。
标准明确了“医疗救护航空器”“航空医疗救护”“航空医疗救护专业人员”等核心术语的定义。其中,“航空医疗救护”指使用固定翼飞机、旋翼机等专业医疗救护航空器作为交通工具或工作平台开展医疗作业的行为,包括现场医疗急救、医疗转运、医疗力量和医用物资投送、无人机医疗救援及跨域联合救援场景等。“航空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则指经过专业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从事航空医疗救护工作的医务人员。
在培训目的方面,标准提出通过专业化和系统性的理论培训、实践操作、飞行训练及任务演练,培养一支能够承担航空医疗救护工作,具备应对不同救援场景、不同航空器的基本技能,满足航空医疗救护需求的专业医护队伍。培训须覆盖理论教学、实操训练、飞行适应性训练及多场景任务演练四大模块。
在培训机构资质方面,标准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应获得所在地民航和卫生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开展培训,并应具有实际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的条件,或与具备资质的航空运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培训机构还应具有与培训相匹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涵盖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考核等方面。
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航空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培训,包括跨境联合救援及军民融合救援场景。适用对象涵盖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航空医疗救援运营单位、通用航空公司医务部门、军队卫勤系统中承担或拟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部、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级急救中心及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等。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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