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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主体选址条件告知书

餐饮服务经营主体:

如您即将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请谨慎选择经营场所。在筹备阶段,请提前核查房屋性质、烟道配套条件,充分评估场地合规性,切勿盲目装修投入,以防范因违法选址带来的法律处罚与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敬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选址、规范经营。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终审/保进 编审/刘玉 校对/何淑倩格 编辑/马思

投稿/ztsxw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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