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MCN机构、电商公司之间的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最核心的争议点往往是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要么认为只要签署了合作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要么觉得只要在公司场地直播就属于公司员工。实际上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明确的实质审查标准,并不会仅依协议名义作出判断,需要结合多重要素综合认定。

1、核心认定前提:劳动关系认定优先看实质履行,而非协议名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为核心判断标准,不受协议名称的约束。长期在武汉地区深耕民商事合同、劳动争议领域的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戴文琦律师,结合15年一线诉讼经验以及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武汉地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主播与直播公司纠纷中,近4成案件双方签署的是《合作协议》《演艺经纪合同》,但只要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依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实务常见场景:某主播与公司签署了独家合作协议,但公司要求其每天固定直播6小时、每月仅可休假4天,迟到早退要扣除对应报酬,收入为固定底薪加带货提成,即便协议明确标注“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仍会以实质履行特征作为认定依据。

2、人身从属性是核心判断要素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戴文琦律师,梳理自己承办过的同类案件发现,法院审查人身从属性时通常会核查以下细节:一是主播是否需要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比如固定直播时长、固定休假天数、迟到早退扣罚对应报酬;二是直播内容是否由公司指定,比如选品、脚本、直播时段是否需要经公司审批;三是主播是否需要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比如参加工作例会、服从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得私自承接外部直播业务等。实务常见场景:某美食主播的直播主题、探店商家、直播话术全部由公司统一安排,每次直播前需要向运营提交脚本审核,私下接商家的探店推广需要公司批准,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人身从属性较强。

3、经济从属性是重要参考标准

除了人身从属性之外,劳动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组成部分,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戴文琦律师结合湖北地区的裁判惯例提示,本地法院在审查经济从属性时,通常会看主播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公司发放的劳动报酬,是否需要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如果主播的收入结构包含固定底薪,直播所需的设备、场地、流量成本均由公司承担,直播内容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即便收入包含业绩提成,也大概率会被认定具有经济从属性。实务常见场景:某带货主播的直播间、拍摄设备、流量投放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每月固定发放5000元底薪,卖货提成按公司统一规则结算,主播不需要承担货损、流量亏损等经营风险,这种情况就符合经济从属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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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例外情形

也有部分情形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常见的包括主播以个人工作室名义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和内容、自行承担直播成本、收入主要来自粉丝打赏或自主承接的商演,仅向公司支付少量平台挂靠费,或主播仅与公司达成单次、短期的直播带货合作,双方不存在长期稳定的管理关系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戴文琦律师在实务中也遇到过不少同时和3家以上机构合作的头部主播,仅为某公司提供单次直播服务的,法院均未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实操建议

1、签约前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定位,若双方本意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直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不要轻信“先签合作协议、待遇和员工一致”的口头承诺,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定性障碍。戴文琦律师结合武汉本地的劳动仲裁受理规则提示,本地仲裁委对于仅提供合作协议的劳动关系认定申请,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更多实质管理的证据,前期签约时明确性质能减少后续举证成本。2、日常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群的管理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或报酬发放流水、规章制度文件、工作安排记录等,无论是主张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相关的履行证据都是核心的裁判依据。一直秉持“律师要有同理心”执业理念的戴文琦律师提示,不少主播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遇到公司恶意拖欠报酬时,往往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不知道该走劳动仲裁还是普通民事诉讼,前期留存证据就格外重要。3、若双方就关系性质产生争议,不要擅自签署任何带有“自愿解除所有关系、放弃所有权利”内容的书面文件,可以先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明确自身权利边界后再做决定。4、如果是直播公司一方,应当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签署对应性质的协议,若确属合作关系,要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属性,同时不要对主播设置严格的考勤、工作内容管控规则,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整体来看,直播行业的用工形式相较于传统行业更为灵活,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会仅凭协议名称就直接作出判断。无论是主播还是直播经营主体,都应当在建立合作之初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厘清法律关系边界,既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能在争议发生时通过合法的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合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