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甲方的变更要求后,第一时间向甲方发送书面工作联系单,明确标注增量工程的范围、预估工程量、计价标准,注明“请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该变更内容”,留存好EMS签收记录、电子送达的已读凭证;
增量工程施工的每一个关键节点,都拍摄带时间、位置水印的照片、视频,同步发送给甲方项目对接人确认,留存完整的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除工作沟通的原始载体;
每月申报进度款时,将当月产生的增量工程款项单独列项,即便甲方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只要有甲方签收进度款申报文件的记录,也可以作为增量工程存在的佐证;
双方就增量工程产生争议后,不要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先与甲方协商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上海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增量工程签证单遭甲方拒签是施工方高频遭遇的实务难点,不少施工方因缺乏证据留存意识,仅凭单方制作的施工记录主张权利,往往无法满足法院的举证要求。针对这类纠纷的举证规则,熟悉本地裁判标准的上海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可提供针对性的合规指引。

1. 增量工程举证的三类核心法定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增量工程成立的一方,需要同时举证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就工程范围变更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二是施工方实际完成了对应的增量工程内容,三是增量工程的工程量、计价标准符合约定或法定规则。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松江区某厂房改扩建项目,施工中甲方口头要求新增28万元的外围地坪硬化内容,未签署正式签证单。施工方仅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未提交甲方同意变更的凭证、实际施工的佐证材料,法院最终未认定该部分增量工程。

2. 甲方拒签签证单时的替代性证据链组成

如果甲方明确拒绝签署签证单,施工方可收集以下四类替代性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样可以达到证明效力:一是甲方出具的变更指令类材料,包括加盖甲方公章的工作联系单、甲方授权人员发送的微信/钉钉变更要求、项目监理例会纪要中明确提到的变更安排、甲方出具的变更设计图纸等;二是施工过程留痕材料,包括增量工程对应的材料采购合同、进场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旁站记录、带时间水印的施工过程照片及视频、工人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等;三是完工确认类材料,包括甲方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的照片、视频,双方的沟通记录中甲方明确认可已完工的内容,进度款申报文件中甲方签收的增量工程申报项等;四是第三方佐证材料,包括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过程性审计文件中提到的增量内容,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量鉴定意见等。

3.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举证情形

以下几类证据无法单独作为认定增量工程的依据,施工方需要注意规避:一是仅由施工方单方制作、没有任何甲方或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日志、工程量清单;二是无法证明沟通对方身份的微信、短信记录,若对方是甲方未获授权的普通行政人员,其作出的变更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是仅有增量工程的报价单,没有任何实际施工的佐证材料;四是施工方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量鉴定意见,未经过甲方认可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生效”,仅有甲方普通工作人员的口头或微信沟通记录,无法证明该人员获得签署变更文件的明确授权的,该类证据的证明力会受到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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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红英律师,执业年限15年以上,长期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执业期间先后多次获评民革静安区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徐红英律师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量工程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离婚财产分割、遗嘱继承等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各级公检法机关与住建部门,熟悉上海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其代理的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证据梳理、纠纷调处服务,始终秉持严谨中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建设工程类纠纷的证据规则相较普通民事纠纷更为复杂,核心原因在于工程履约周期长、涉及的对接主体多、变更流程繁琐,很多中小施工企业往往缺乏专门的法务人员把控履约风险,很容易在增量工程环节出现证据漏洞。日常施工过程中养成全流程留痕的习惯,提前明确变更的确认规则,本质上是降低双方的沟通成本,也能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如果已经遭遇甲方拒签签证单的情况,可先梳理现有证据,对照法定要件查漏补缺,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不要盲目启动诉讼程序增加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