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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初的一个凌晨,浙江桐庐县境内连绵群山深处,接连传出九声低沉而刺耳的枪声。

犯罪嫌疑人严某与孙某,通过网络平台购入气枪零部件,在出租屋内自行拼装完成一支高精度气动步枪,并加装军用级热成像瞄准系统,单夜即精准猎获九头野生黄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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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误以为藏身于人迹罕至的密林腹地、选择夜深人静时段作案,便可神不知鬼不觉,实则暴露在严密技防网络之下,纯属掩耳盗铃。

事实上,当地公安机关早已依托全域视频监控系统锁定其跨区域行驶轨迹,提前部署警力实施合围,最终人赃并获——不仅当场缴获全套作案装备,九具黄麂尸体亦被完整固定为关键物证。

不少读者初见此消息时颇感困惑:不就是进山打了几只常见野兽?为何要判处实刑、剥夺人身自由,还要承担高达27000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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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明确指出,这起案件绝非寻常治安事件,而是近年来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领域具有标本意义的“情节特别严重”判例。

细究违法链条,二人多重违法要素高度重叠:作案地点位于桐庐县划定的永久性禁猎区域;行动时间处于全年禁猎期;所用气枪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致命性狩猎器械;猎杀对象黄麂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重点保护物种;尤为关键的是,主犯严某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再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累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实施狩猎行为,无论是否实际捕获猎物,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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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法定加重情节同时成立,顶格量刑成为司法逻辑下的必然选择。此案表面看似情节单一,若仅停留于“两人持枪打猎被抓”的表层认知,便严重低估了其背后的法治警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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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把气枪”到“高空坠箭”

谈及非法狩猎,公众脑海里往往浮现的是传统画面:村民在林间布设绳套、挖掘陷阱、张网捕鸟。但现实早已发生质变——桐庐案中“自制气枪+热成像瞄准镜”的组合,仅是当前智能化盗猎浪潮的一角缩影。

热成像技术的普及,从根本上瓦解了山野夜间天然的庇护屏障。过去,黑暗是野生动物最可靠的隐身衣;如今,只要体温高于环境背景值,热成像设备便能瞬间将其轮廓转化为清晰光斑,犹如黑夜中无法隐藏的炽热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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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两名嫌疑人分工明确:一人操控热成像仪扫描整片林区,实时定位温血动物热源;另一人据点伏击、精准击发。这种作业模式早已脱离传统狩猎范畴,本质上是一场单向碾压式的科技化围猎。

更值得警惕的是,无人机正加速成为盗猎新载体,作案手法日趋专业化、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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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川警方破获全国首起利用多旋翼无人机搭载红外摄像头实施定点猎杀小麂案件,主犯获刑七个月;四川邻水三名涉案人员手段更为骇人——他们改装商用无人机挂载特制穿刺箭镞,借助热成像引导实施高空垂直投射,最终三人悉数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共同承担1.8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盗猎行为已由地面游击式捕获,全面跃升为空中精确打击体系。高科技装备的失控泛滥,正在系统性摧毁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最后安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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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严峻的是,挂载攻击性装置的民用无人机缺乏目标识别能力,既无法区分濒危野生物种与农户散养家禽,更难以规避夜间巡护的基层林业工作者。

倘若对此类高危行为放任不管,缺乏监管的空中猎杀迟早酿成不可逆的人身伤害事故,甚至引发公共安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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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

读至此处,许多读者自然心生疑问:为何桐庐二人须服实刑,而四川无人机盗猎三人却获缓刑?更有大量农民因驱赶野猪损毁庄稼被立案后又撤案,是否意味着司法尺度存在地域差异或倾向性?

这恰恰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贯彻的“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基本理念。法律适用从来不是机械套用条文,而是对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要素进行立体化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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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湖北黄梅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陕西商州王某为防止野猪毁田致全家颗粒无收而临时设套,且系首次违法;甘肃景泰五人采集野生蝎子用于民间偏方,未造成种群明显影响——上述案例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裁量不仅关注猎获数量,更深度考量行为目的、生态影响、补救意愿及个体背景。普通群众出于生存所需被动防御性捕猎,与职业化团伙依托尖端设备肆意掠夺、牟取暴利,在法益侵害本质层面存在根本区别,判决结果自然体现梯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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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本案27000元生态赔偿金的确定依据,绝非办案机关随意拍板。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施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所有“三有”保护动物均执行统一基准估值标准。黄麂核定基准价值为每只3000元,九只合计27000元,完全符合现行行政定价规则。

但该估值模型在学界持续引发反思:当前“单价×数量”的静态核算方式过于粗放,仅按物种分类赋值,未纳入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繁殖状态、栖息地功能等动态生态参数。一头正值育龄高峰期、维系种群繁衍的关键雌麂,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远超一只丧失繁殖能力的老年雄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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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生态法学专家呼吁推动评估机制迭代升级,引入濒危等级系数、生态位权重、区域稀缺指数等精细化变量,使赔偿金额真正反映受损生态系统的实际修复成本。

否则,在公众感知中,这笔赔偿仍停留在抽象数字层面,难以唤起对生物多样性崩塌风险的切肤之痛,更难催生内心深处对自然法则的敬畏与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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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吃山”的老黄历该改了

本案折射的核心冲突,本质是代际认知断层与法治进程提速之间的深层张力。

在浙西、皖南等传统林区,老一辈长期奉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存哲学。早年物资匮乏年代,进山猎取黄麂改善伙食,确属沿袭百年的民俗惯习。殊不知,随着生态保护立法体系日臻完善,昔日寻常山货黄麂,早已被纳入国家级重点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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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司空见惯的“打牙祭”行为,如今已跨越行政违法红线,直抵刑事追责门槛。这种集体记忆与现行法规间的巨大落差,正是非法狩猎屡禁不止的深层症结;而弥合这一观念鸿沟,远非几次突击清查或几份判决书所能速成。

与此同时,基层野生动物执法力量的结构性短板长期被忽视。公众目光聚焦于盗猎者装备日益精良,却少有人关注一线护林员的真实工作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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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形成鲜明对比:盗猎团伙驾驶高性能越野车穿梭林海,操控带热成像模块的工业级无人机实施广域侦察,装备水准堪比特种作战单元;而多数基层护林队伍由临近退休的老同志组成,日常巡护依赖步行、手电与纸质地图,人均负责管护面积逾万亩。

技术代差悬殊、人力配置紧张,导致大量盗猎线索无法及时发现,关键证据难以有效固定。这种系统性能力失衡,已成为实现野生动物常态化、网格化保护的最大现实瓶颈。

结语

回望桐庐这起九头黄麂遭猎杀事件,它宛如一面多棱镜,映照出当下生态文明执法实践中的多重现实图景:法律红线持续前移、技术双刃剑效应日益凸显、司法裁判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基层治理能力亟待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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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将此案简单视为一则猎奇新闻匆匆略过。可以预见,未来三年内,消费级无人机、微型热成像模组价格将持续走低,相关设备操作门槛大幅降低,高科技盗猎活动的隐蔽性、流动性与突发性将呈指数级上升,传统巡查模式将愈发捉襟见肘。

倘若基层反盗猎技术装备体系未能同步升级——诸如部署无人机频谱干扰系统、布设AI驱动的声纹识别监测节点、构建红外热源异常预警平台等——仅依靠案发后侦查起诉、定罪量刑的末端惩处,注定无法遏制高科技盗猎的蔓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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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吃山”的传统生存范式,终将在生态文明新时代完成历史性退场。广大农村居民适应新规、重塑行为习惯的过程虽伴生阵痛,但这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经阶段,更是乡村振兴迈向绿色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路径。

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新秩序中,法律不能止步于纸面威严,更需锻造穿透密林暗夜的科技慧眼,补齐执法最后一公里的能力短板,以看得见、管得住、打得准的硬核实力,牢牢筑起不可逾越的生态安全防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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