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起,陈某注册成立重庆某科技公司,由沈某统筹安排陈某、王某某负责重庆公司开发案涉APP事宜。王某某在公司中的职务为总经理秘书,主要工作为协助签订合同、处理售后。

案涉APP的主要功能为:虚构订单交易事由,以到期退款的方式,帮助用户完成信用卡还款展期。用户在APP内发起一笔交易,款项进入指定账户后,经过一定周期再以“退款”的形式返还至用户账户,利用款项在账户中停留的真空期,完成信用卡账单的延期还款。

办案单位认为,案涉APP在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经统计,案涉APP涉案资金为12亿元。王某某被逮捕后,家属委托我们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一旦定罪,量刑极重。但我们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的争议:

第一,案涉APP的“退款模式”能否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典型的四方支付平台通过虚构交易完成套现,资金路径为“钱→商户→返还用户”,款项在商户账户中形成沉淀并由商户支配,APP一般具有代还和套现两个功能。但本案APP的资金路径为“钱→账户→到期退款”,不存在资金沉淀和二次结算,这种模式能否等同于支付结算,社会危害性如何评价,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第二,本案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如何厘清?王某某在公司中处于什么层级,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第三,王某某已经被逮捕,是否还有缓刑或者不起诉的可能?实践中,逮捕后案件往往一路走向起诉和实刑,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扭转局面,是本案最现实的问题。

辩护思路

辩护思路

我们围绕上述争议,从行为模式的定性、王某某的地位作用、逮捕后的辩护空间三个层面展开辩护。

(一)本案的“退款模式”不同于典型的非法支付结算,不应简单认定为虚构交易

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件中,最典型的行为模式是虚构交易。即在没有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POS机刷卡或网络支付通道生成虚假交易记录,待支付机构将款项结算至商户账户后,商户再将款项返还给刷卡人,从而完成信用卡套现或代还款。这种模式的本质是:客观上交易已经处理完成,结算的商户再将款项返还给支付者,形成一个虚构交易的闭环。

但本案的模式与上述典型模式存在根本不同。

本案APP采用的是“退款模式”:用户在APP内发起一笔支付交易,该笔交易真实存在,对应的订单真实存在;随后,该笔交易以“退款”的方式处理,退款也是真实发生的交易行为。用户的款项从自己的账户出去,经过一段时间后又以退款的形式回到自己的账户,中间没有进入第三方商户的账户,没有被任何第三方截留、支配或结算。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利用支付平台退款规则中存在的时间差,即款项支付后到退款完成之间的“真空期”来帮助用户完成信用卡账单的延期还款。在这个过程中:

其一,订单是真实的。APP内生成的每一笔订单都有对应的交易记录,订单状态显示为“退款”,而非“交易完成”。这与虚构交易中伪造交易凭证、制造虚假消费记录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其二,资金路径不同。典型四方支付中,资金至少经过“用户→支付通道→商户→返还用户”三个环节,商户在其中扮演了资金归集和二次分配的角色,这正是“支付结算”的核心特征。而本案中,资金路径是“用户→账户→退款回用户”,没有中间的商户结算环节,不存在资金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和清算。

其三,APP没有套现功能。用户无法通过该APP将信用卡额度变现,只能利用退款周期延长还款时间。这意味着该APP不具备典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中“套现”这一最核心的功能,其社会危害性远小于同时具备代还和套现功能的平台。

其四,从一般人的认知来看,真实支付一笔款项、再真实收到退款,这在日常网络购物中极为常见。普通用户甚至公司普通员工,很难意识到这种“支付—退款”的模式属于法律禁止的“虚构交易”。在行为性质本身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认定参与者具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

即使认定,该类虚构交易的情形也较套现型更轻微,系一般参与者难以察觉的犯罪行为,在评价社会危害性和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上情节。

(二)王某某在公司中地位最低、作用最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非法经营罪中,涉案金额虽然是重要的量刑依据,但各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地位、作用分别认定,不能“一刀切”地按总额担责。

王某某在公司中的职务仅为总经理秘书,其具体工作内容为协助签订技术合同、处理售后问题。从公司层级来看,沈某处于最顶层,负责统筹安排;陈某负责公司运营和APP开发;王某某处于最底层,受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领取的也是固定报酬。

其次,王某某不负责APP的技术顶端设计,不参与决定APP采用何种业务模式,也不对接支付结算端口。既不是APP业务模式的设计者和决策者,也不是支付通道的对接者和资金的控制者,只是按照上级安排从事合同签订协助和售后处理等事务性工作。

一些司法解释已经对领取固定报酬、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规定了从轻处罚的路径,非法经营罪虽然没有,但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精神适用。

(三)逮捕不等于一定起诉,更不等于一定实刑,审查起诉阶段仍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很多家属有一个误区: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说明检察院认为有罪,后面肯定会起诉、会判实刑。但实际上,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有罪判决,逮捕后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完全有可能。

第一,逮捕和起诉的审查标准不同。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主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往往还没有完整阅卷,掌握的信息有限,检察官主要依据公安提交的材料作出判断。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全面阅卷,看到全部证据材料,能够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检察官也会对案件进行更全面、更审慎的审查。两个阶段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逮捕后改变定性、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完全可能的。

第二,逮捕后争取不起诉有明确的法律路径。一是法定不起诉,如果审查后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比如本案中退款模式不应认定为非法支付结算),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相对不起诉,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作为从犯、领取固定报酬、参与时间短、作用小,如果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第三,即使起诉,逮捕后仍可争取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逮捕只是因为审判前存在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与最终是否适用缓刑并不矛盾。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争取检察机关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是逮捕后获得缓刑的有效路径。

第四,类案数据支持这一判断。我们检索了大量同类信用卡代还、四方支付类非法经营案件,发现即使在逮捕之后,普通员工最终获得不起诉或缓刑的案例并不少见。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章中提到的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的支付结算类案件中,对普通员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员工在诉讼过程中同样经历了逮捕,但最终没有被起诉。这说明,逮捕状态并不阻却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四)类案检索支持对普通参与者作出宽缓处理

我们检索了大量同类信用卡代还、四方支付类非法经营案件,发现以下司法规律:

第一,在不具备套现功能、仅提供还款展期服务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更为谨慎,部分案件认为该种模式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处理上明显轻于套现类案件。

第二,在同类案件中,一般仅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业务模式设计者和支付通道对接者为主犯,对于其他参与人员,特别是仅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分红、不参与核心决策的普通员工,通常认定为从犯。

第三,对于认定为从犯的参与者,如果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通常量刑较轻且大量适用缓刑,甚至可以适用到不起诉。

第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章中曾明确提到,在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的重大支付结算类案件中,对普通员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技术人员从严,对普通员工、辅助人员从宽,不搞“一刀切”。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最底层的秘书人员,既非决策者亦非核心技术人员,其参与时间短、作用小、违法所得有限,完全符合上述从宽处理的情形。

律师工作

律师工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阅卷,重点梳理APP的技术架构和资金流向,厘清“退款模式”与典型四方支付套现模式的区别,固定APP不具备套现功能、不存在资金沉淀和二次结算的关键事实。

第二,多次会见王某某,核实其入职时间、职务、具体工作内容、汇报对象,确认其不参与技术设计和支付通道对接,固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最低、作用最小的事实。

第三,进行类案检索,收集同类信用卡代还案件中对普通员工认定从犯、适用缓刑乃至不起诉的案例,特别是逮捕后仍获不起诉的案例,以及最高检相关文章中对大额支付结算案件普通员工不起诉的精神,形成类案检索报告。

第四,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围绕退款模式不应认定为典型支付结算、王某某系从犯、逮捕后仍符合不起诉条件、类案处理宽缓等要点,建议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五,协助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为不起诉创造条件。

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获释,避免了被起诉至法院判处重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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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语

四方支付、信用卡代还类非法经营案件,往往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动辄数亿乃至数十亿,给人一种“涉案金额大就一定判得重”的印象。但作为辩护律师,不能被涉案金额吓住,而应当深入分析行为模式的本质:同样是“过账”,有资金沉淀、二次结算、套现功能的平台,与只有支付—退款路径、没有套现功能的平台,在法律评价上存在重大区别。

同时,此类公司化运作的案件,人员层级分明,辩护律师应当着力厘清各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将普通员工、辅助人员与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者区分开来。

尤其需要破除一个误区:逮捕不是定罪,更不是实刑的预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两个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标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后,完全有可能提出改变案件走向的辩护意见。最高检反复强调的宽严相济政策不是一句空话,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中,对已被逮捕的普通员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这一政策的体现。

对于像王某某这样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普通员工而言,辩护的关键在于:说清楚他做了什么、没做什么、在公司中处于什么位置,让检察官看到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真实作用,而不是让12亿的涉案金额掩盖了个体之间的差异。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广西刑事律师论辩赛“最佳风采奖”,亲办案件获广西律协2020-2025优秀案例,执业以来获多起无罪(含不起诉、撤回起诉、取保后不追责)、取保候审结果,办案全程可视化,各流程主动反馈,打破信息差,保证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