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傍晚,
万州区沙龙路老水电校路段斑马线处
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一辆摩托车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后,
既未停车施救也未报警处置,
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笋塘大队接群众报警后快速响应,
通过现场勘查、视频溯源
同步排查过往车辆,
仅用时40分钟就成功锁定
肇事车辆及驾驶人,
案件迅速告破。
案例回顾
心存侥幸撞人逃逸,循线追踪快速落网
当日18时27分,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笋塘大队接到群众罗某报警,
称其在沙龙路老水电校路段的斑马线上
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
肇事司机骑车逃逸。
接警后,
高笋塘大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视频溯源,
逐一排查筛选事发时段过往车辆,
于19时10分成功锁定肇事司机陈某某
及号牌为渝F19***的
涉案二轮摩托车。
随即,
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到案后,
陈某某如实供述其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事实。
据陈某某陈述,
当天他骑摩托车返回高梁,
行驶至沙龙路一段老水电校路段斑马线时,
因疏于观察,
撞倒了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
陈某某自认为伤者伤情较轻,
在未报警、未施救的情况下,
直接骑车离开现场。
陈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认定
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
作出罚款1500元、记6分的处罚。
阅读延伸
肇事逃逸后果严重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救助伤员,
第一时间报警,
若选择一“逃”了之,
那就是一错再错。
肇事逃逸负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终身禁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起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微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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