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傍晚,

万州区沙龙路老水电校路段斑马线处

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一辆摩托车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后,

既未停车施救也未报警处置,

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笋塘大队接群众报警后快速响应,

通过现场勘查、视频溯源

同步排查过往车辆,

仅用时40分钟就成功锁定

肇事车辆及驾驶人,

案件迅速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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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心存侥幸撞人逃逸,循线追踪快速落网

当日18时27分,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笋塘大队接到群众罗某报警,

称其在沙龙路老水电校路段的斑马线

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

肇事司机骑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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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

高笋塘大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视频溯源,

逐一排查筛选事发时段过往车辆,

于19时10分成功锁定肇事司机陈某某

及号牌为渝F19***的

涉案二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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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

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到案后,

陈某某如实供述其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事实。

据陈某某陈述,

当天他骑摩托车返回高梁,

行驶至沙龙路一段老水电校路段斑马线时,

因疏于观察,

撞倒了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

陈某某自认为伤者伤情较轻,

在未报警、未施救的情况下,

直接骑车离开现场。

陈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认定

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

作出罚款1500元、记6分的处罚。

阅读延伸

肇事逃逸后果严重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救助伤员,

第一时间报警,

若选择一“逃”了之,

那就是一错再错。

肇事逃逸负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终身禁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起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微万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