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30年的上海公房,办户口才发现26年前就被物业股东偷偷过户了,7万块把房子变成自己名下,同小区孤寡老人靠打官司才保住家,丁先生现在告到法院对方却全家移民澳大利亚联系不上
更让人后背发凉的是,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居然都不知道这件事。现任物业系统在过去二十多年里,一直把这套房子标记为公租房,按期收着丁先生一家的租金。也就是说,房子在产权登记系统里早就换了主人,但在物业管理系统里,它仍然是丁先生家的公租房。两套系统各说各话,中间隔着26年的空白,唯一被蒙在鼓里的,就是每天在这套房子里做饭、睡觉、过日子的丁先生一家。
问题出在哪?得从这个小区的物业交接说起。浦东这个有两千多户的小区,当年物业管理交接的时候,有36户居民的公房原始资料缺失。现任物业经理核对后发现,其中34户档案缺失的居民,后来都正常补办了公房产权转让手续,唯独丁先生家和同小区另一户王先生家,成了那两户“例外”。而岳女士和她的丈夫,正是当年这个小区的物业股东及执行董事。当年约40岁的岳女士,手里掌握着接触公租房底册的便利条件,哪些房子档案缺失、哪些承租人长期不查产权状态,她比谁都清楚。
2000年,岳女士以7万元全款,把丁先生家的公房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律师调取当年的购房合同发现,交易的另一方根本就不是丁先生一家,而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换句话说,岳女士没有和真正的承租人签任何东西,而是拉了一家房产公司当交易对手,绕过了承租人签字这个环节,在承租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产权转移。7万块钱,在2000年的上海,连一套商品房的首付都不够,却能把一套浦东公房的产权直接划到自己名下。
丁先生不是第一个被岳女士“盯上”的人。同小区的王先生是个孤寡老人,在隔壁楼住了27年,因为行动不便极少出门。2021年,一家外地法院的执行人员突然敲开王先生的门,出示了查封裁定书,说岳女士在外地卷入债务纠纷,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王先生当时整个人都是懵的,他在这套房子里住了二十多年,突然被告知房子是别人的,还要被法院执行掉。他提起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换作一般人,可能就认命了,但王先生偏不,他坚持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审理中,王先生的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案件调查指向岳女士与其丈夫在2000年,在承租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万元全款将王先生家的公房过户至岳女士名下,存在恶意串通嫌疑。最终,法院判决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免于流落街头的悲剧。王先生的官司打赢了,但这件事没有传开。丁先生不在王先生的信息圈里,他压根不知道隔壁楼发生过这么一场官司,更不知道自己和对方有着一模一样的遭遇。直到最近为了把母亲的户口从宁波迁回上海,丁先生才在办事大厅的系统里,亲眼看到了那个不属于自己的“产权人”。
这里有一个细节让人特别不舒服。王先生之所以能发现房子被过户,是因为岳女士在外地欠了债,法院来查封。丁先生之所以能发现,是因为他要给母亲办户口。两个“发现”都靠的是偶然事件。如果没有外地法院来查封,王先生可能到死都不知道房子早就是别人的。如果丁先生不需要迁户口,他可能继续交着“租金”,一直住到下一代,也不会去查系统里的产权人是谁。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小区里,还有没有第三个、第四个丁先生和王先生?那36户档案缺失的名单里,到底还有多少套房子,在承租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被“合法”地换了个主人?
岳女士的操作手法,比一般的诈骗更隐蔽。她没有伪造承租人的签字去直接过户,因为那样容易在笔迹鉴定上翻车。她走的是另一条路:找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合同相对方,由这家公司和岳女士签购房合同,把公房产权从“公司”手里“卖”给岳女士。这样一来,整个交易链条上,承租人的签字完全不需要出现。房管部门在审核时,看到的是一份看似正常的公房出售合同,卖方是房产公司,买方是岳女士,手续齐全,章子齐全,价款明确。至于真正的承租人是谁、有没有同意、有没有签字,系统里根本没有这个字段。
而丁先生一家还在按月交租金。这笔钱交给谁了?交给物业。物业收了钱,把这套房子继续当公租房管理,系统里标记的也是公租房。但产权登记系统里,这套房子从2000年起就属于岳女士个人了。同一个小区,同一套房子,物业系统说它是公租房,产权系统说它是私人产权房,两个系统并行运转了26年,没有人对过账,没有人发现异常。直到丁先生为了迁户口去查系统,这个巨大的裂缝才第一次暴露出来。
岳女士本人现在联系不上。律师专程赶到她在上海杨浦区的户籍地址,大门紧锁。邻居们说,岳女士全家早在多年前就移民去了澳大利亚。律师通过岳女士留在国内的嫂子要到了她在澳大利亚的电话,多次拨打只有忙音,始终无人接听,微信好友申请也一直处于未通过状态。人跑了,但房子还挂在她的名下。丁先生想打官司,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送达。被告在国外,传票怎么送?公告送达要多久?就算判了合同无效,产权回转到公房承租状态,执行环节还要不要岳女士配合?这一连串的问题,没有一个是短时间内能解决的。
丁先生的律师已经把相关线索材料递交给辖区公安机关,申请就涉嫌职务侵占等问题立案审查。职务侵占这个罪名,放在这件事上非常贴切。岳女士作为物业股东和执行董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管理的公房产权非法过户到自己名下,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案不等于破案,破案不等于追赃。岳女士人在澳大利亚,跨国取证、笔迹鉴定、当年财务销账账册核对,每一项都需要大量时间。当年的7万元购房款,到底有没有真实入账?入到哪个账户?谁经手办的?这些财务痕迹如果还能找到,就是最硬的证据。如果找不到,单凭一份合同,想推翻26年前的产权登记,难度可想而知。
王先生的胜诉判决摆在那里,对丁先生来说既是希望,也是提醒。希望在于,同样的手法、同样的被告、同样的年份,法院已经认定过一次合同无效。提醒在于,王先生能赢,靠的是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找到了当年恶意串通的证据链。丁先生要复制这个结果,就必须把当年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岳女士之间的交易关系、7万元资金的真实去向、过户时房管部门审核的依据,全部重新挖一遍。26年前的纸质档案,有多少还保存完好,有多少已经被销毁,谁也不知道。
丁先生一家至今还住在这套房子里。每天下班回家,打开那扇走了30年的门,做饭、看电视、睡觉,一切照旧。但他心里清楚,这套房子在产权登记系统里,已经不属于他们家长达26年了。他手里那张蓝皮租赁卡,在系统面前就是一张废纸。可他不能搬走,搬走了就等于承认了对方的产权。他也不能停下,停下了就等于放弃了30年的居住事实。他能做的只有等,等法院立案,等公安调查,等一个和王先生一样的判决结果。这个结果什么时候来,没人能给他一个准话。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