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承载历史文脉的宝贵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依法享有产权权益,同时承担法定保护义务。为明晰权责边界、引导依法履职,现将核心保护责任与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法定责任 牢记于心
1.主体责任必须落实。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2.日常管护必须到位。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文物本体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二、发现险情 立即处置
发现文物出现开裂、坍塌、渗漏、风化等损毁险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严禁拖延隐瞒、放任损毁。
三、修缮施工 必须合规
1.修缮不可移动文物,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修缮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原则,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文物本体与历史风貌。
四、红线行为 坚决不碰
1.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2.不得擅自迁移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原址重建已损毁的不可移动文物;
3.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历史风貌和保护标志;
4.不得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与险情处置工作。
五、重要事项 须报审批
1.实施文物修缮、保养、迁移、重建,须按文物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改变其用途,须按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发生文物险情、损毁或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并同步采取应急措施。
六、违法违规 严肃追责
1.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主动向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规申请帮助。
2.严禁以“无钱、无能力”为借口,不报备、不防护、不配合,放任文物损毁灭失。
3.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修缮复原全部费用。
4.拒不支付抢救修缮费用的,依法予以追偿。
5.擅自修缮、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保护文物,守护历史根脉。让我们共同履行法定责任,规范活化利用,实现文物保护与产权权益双赢,推动历史文脉永续传承。
雅安市文物局 宣
2026年8月
(图文来源于“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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