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十分钟,两名小学生奔跑不慎相撞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必然应担责吗?日前,“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案件,法院判决一名当事人对自身损失承担70%责任,另一名当事人及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上海法院之所以判决学校无责,正是基于校方已履行了安全教育、场地维护、事后救助等义务。

课间学生自主奔跑相撞,属于未成年人活动过程中难以完全规避的正常意外,在学校并无管理疏漏的前提下,责任回归行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这则判决跳出了“校园出事,学校必担责”的惯性裁判逻辑,厘清了多方主体责任边界,具有鲜明的示范导向与现实积极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只要是在校园内有孩子受伤,不管校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学校因害怕孩子意外受伤,避免承担“安全责任”,压缩体育活动强度,缩减户外活动项目,甚至不允许学生课间出教室。好动是孩子们的天性,课间嬉闹、奔跑是学生的正常活动,也是童年该有的样子。若将“学生出事就追责”视为常态,无异于给学校和老师戴上了无形的枷锁,也将影响课间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孩子们需要奔跑、需要在真实互动中成长。教育部202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健康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推行“课间15分钟”,丰富课后服务体育项目,增加学生户外活动时长。落实这些要求,保障学生充足体育运动时间,需要法治的刚性保障,也需要家庭、社会的协同和支持。

要让课间热闹起来,让孩子们动起来、笑起来,必须厘清安全责任边界,避免学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要求打破“学生受伤学校必赔”的惯性思维,为学校依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松绑解套,让学校挺直腰杆、放开手脚,将精力从“防追责”转向“育人才”。

对学校而言,应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场地设施安全检查,开展常态化的安全教育,确保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开展。对家长而言,需正视监护责任,培养孩子规则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而非将学校视为“无限责任公司”。家长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安全教育始于家庭而非学校。奔跑碰撞是儿童天性,但规则意识、风险认知需要家庭日常浸润。若平时不教孩子“走廊不奔跑”“转弯要减速”等安全常识,出事即找学校索赔,本质上是将家庭教育缺位转嫁为校方责任。

对司法而言,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杜绝“和稀泥”式裁判,让责任归位、让公平彰显。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体现了平衡各方权益的原则。既不纵容校方失职,也不让其背锅;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防止监护人缺位。

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快乐成长都很重要,让孩子在可控范围内经历碰撞、学会避让、懂得规则,恰恰是教育的重要功能。期待法律更好地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划清责任边界,让学校挺直腰杆,放手开展生动活泼、健康阳光的课间活动,让孩子痛痛快快奔跑嬉戏。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级教师)

《中国教育报》2026年08月24日 第02版

作者:刘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