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斥巨资购买的婚房

离婚时却成了棘手的负担

尚未还完的房贷该由谁来承担?

各自又该负担怎样的比例?

近日

长乐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由超额代偿夫妻共同债务后

意图追偿产生的故事

原来,小张与小刘本是夫妻,婚后不久,二人便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一套婚房。然而,房贷还没还完,二人的婚姻便陷入危机,房贷也无法按期偿还。最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

然而,尚未还完的房贷,却令二人犯了难:由于小张夫妻未主动还款,银行也依规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拍卖双方共有房产。由于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银行又从二人的账户内进行扣划。由于二人存款各不相同,银行从小张的账户内扣划58万余元,从小刘的账户内扣划6000余元,这才结清了债务。

相差巨大的金额,令小张大为不满。“这笔钱明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一起承担才对,凭什么她就出了个零头,剩下的全部都扣我的钱?这些钱应该算是我垫付的,剩下的钱,她也应该还上一半!”

而小刘则针锋相对,“你的存款是共同财产,用来还钱很正常。如果你要把账算得这么细,当年买车位用我信用卡贷的款,还有十多万没结清,你也应该分担一半!”二人协商无果,小张便诉至长乐法院,请求判令小刘返还半数由他垫付的款项。

剩下的房贷

到底该如何划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欠付银行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若双方未能就债务分担比例协商一致,法律规定默认均等划分。所以剩下的欠款,应由双方各承担50%。超额代偿的部分,小张有权向小刘追偿。

此外,长乐法院也核实发现,小张被扣划款项系其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刘提出的车位贷款及债务分割的异议,应当另行主张。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刘向小张返还代偿款28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

近年来

夫妻离婚后因房贷等共同债务的

内部分担问题引发追偿诉讼的案例

也并不鲜见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夫妻共同债务追偿典型案例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双方对共同债务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均等分割;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此外

若一方主张代偿款

来自夫妻共同财产

需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某法院审结的一起追偿案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用于代偿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不应追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离婚后个人收入流水等证据,证明代偿款项来自其离婚后个人劳动所得;被告未能举证反驳,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追偿请求。

法官也在此提醒

夫妻双方若办理离婚

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债务承担等事项

作出明确完整的约定

避免因约定不明、事项遗留

引发后续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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