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
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提醒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我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103家公司(分公司),依法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信息记载于公司名下。公告期限为九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特提醒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登陆查阅。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咨询电话:0533-8189437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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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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