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殴型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率先动手、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依法扣减基准刑。对于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上述情节、量刑明显偏重的,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某小区楼下,当事人李某(化名,男,35岁)与邻居王某因车辆占道停车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双方言语冲突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率先上前推搡李某、击打李某手臂,李某随即还手,双方发生短暂互殴。互殴过程中,李某一拳击中王某面部,造成被害人眼眶骨折,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均有人身轻微损伤,无严重暴力、无持械、无持续追打。李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互殴全部经过,认罪态度良好。李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案件侦查阶段,李某主动赔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后续积极协商和解,足额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双方互殴、被告人致人轻伤,未充分考量被害人先行动手、过错对等、被告人自首、全额谅解、初犯悔罪等多项从宽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实刑。李某认为一审量刑明显偏重,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第一,本案属于双向互殴,被害人存在明显先行过错。本案冲突由停车琐事引发,被害人率先推搡、动手攻击上诉人,是冲突升级的直接诱因,后续双方互殴属于双向暴力行为,并非上诉人单方蓄意伤人。依据相关规定,被害人过错明确的,应当减轻上诉人处罚。
第二,上诉人具备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其一,上诉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原地等候处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二,上诉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三,上诉人主动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完整刑事谅解,矛盾彻底化解。
第三,一审七个月实刑量刑明显偏离同类案件的一般尺度。在双向过错、赔偿谅解的情况下,同类案件量刑普遍较轻。一审量刑明显偏重。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被害人先行过错、上诉人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量刑明显偏重。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实刑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互殴型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与从宽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率先动手、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依法扣减基准刑。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上述情节、量刑明显偏重的,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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