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中,很多保证人会以为,只要按要求向银行出具过存款证明、资产证明等,即便没有亲自签署保证合同,也构成担保,需要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么,向银行提供了资产证明保证合同非本人签名,要担责么?

最高院在《于春玲、国家开发银行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保证合同非本人签名,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资产证明,也无法得出于有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的结论。不宜认定当事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

【裁判观点简析】

一、担保责任成立的核心法定前提

保证责任的成立,核心依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担保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属于严格的要式合同,必须由本人自愿签字确认,方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保证合同签名系伪造、代签,并非本人签署,直接缺失担保的核心构成要件,保证合同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很多银行及债权人惯性认为:当事人主动出具资产佐证,配合贷款流程,就默认追认担保行为。但法律明确区分「资产佐证行为」与「担保签约行为」,单纯提供资产证明仅能证明个人资产状况,不能直接推定当事人自愿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二、最高院判例核心裁判要点

本案中,国家开发银行主张于春玲承担保证责任,核心依据是有其署名的《保证合同》以及当事人曾出具的存款资产证明。但经司法鉴定,案涉保证合同中的签名并非于春玲本人所签,核心担保文书真实性被彻底推翻。

最高院审理后明确核心裁判规则:

第一,担保责任的举证义务归债权人,银行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存在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仅凭不实的保证合同、单方留存的资产材料,不足以佐证担保合意;

第二,当事人出具存款证明书仅为普通资产资信证明,用途宽泛,无证据证明该材料用于适配本次贷款担保,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将材料提交银行用于担保授信。

据此,最高院最终认定:仅有资产证明、无真实签名、无担保合意的,不构成保证担保,当事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三、实务关键区分:资产证明≠担保承诺

司法实务中,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资产证明的作用仅为佐证个人资信、还款能力,多用于贷款审核、资质核查,属于辅助性材料,不具备担保效力。而保证合同是法定担保文书,代表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正式意思表示,具备严格法律约束力。

简言之,出具资产证明是“展示实力”,签署保证合同是“承诺兜底”,二者法律后果天差地别。法院不会仅凭当事人配合出具资产材料,就推定其自愿背负巨额担保债务。

周军律师提醒,类似情形遭遇银行起诉追责的,当事人可重点把握两大维权关键点。一是锁定核心瑕疵,只要保证合同非本人签名,直接否定担保基础,这是免责的核心依据;二是主动区分行为性质,明确资产证明仅用于资信审核,并非担保承诺,反驳银行的推定追责逻辑。债权人无法举证当事人存在真实担保意思表示的,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切勿被银行片面说辞误导,错误自认担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