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近日出版惩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专辑,其中一起再审改判无罪的强奸案,系该专辑26起案件中唯一无罪案例。该案由刻度刑辩团队尤丰阳律师在再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其辩护路径与裁判要旨共同构成类案证据审查的参考样本。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同事,曾保持情人关系。因约会被李某男友发现,李某提出结束关系。案发当日凌晨,张某与李某等人聚餐后,送李某回其住处并进入房间。张某称,试图挽回感情并提议发生性关系,遭拒后离开;李某则称,张某深夜入室,赤裸身体压制、抓控其手脚,因楼上住户下楼才离开,膝部淤青系张某暴力所致。

次日,李某男友与一名自称“表哥”的男子向张某索要赔偿,遭拒后报警。侦查机关先以强制猥亵罪立案,后变更罪名为强奸罪。一审、二审均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再审阶段,刻度刑辩团队尤丰阳律师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二、“一对一”证据的审查难题

强奸犯罪多发生于私密空间,缺乏目击证人和监控视频,且被害人可能延迟报案,直接证据往往仅有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本案中,张某辩称双方有自愿性关系基础,未使用暴力;李某则指证遭受暴力压制。此类“一对一”证据结构,要求司法机关既重视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价值,又须防止先入为主,弱化对言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尤其在双方曾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更为复杂,必须严格把握证明标准。

三、证据审查的突破路径

刻度刑辩团队尤丰阳律师接手再审后,并未停留于言辞争辩,而是围绕“暴力手段是否存在”这一核心争点,确立了“疑点筛查—现场重建—科学质证”的递进式辩护路径。

(一)溯源报案链条,审查言词证据真实性

尤丰阳律师首先对报案动机和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溯源审查,发现三点关键疑点:李某多次表示不愿追究,称赔偿到位即可配合撤案,与其陈述的遭受暴力侵害后的反应不符;所谓“表哥”身份不实,系李某男友安排假冒,报案动机存疑;李某在笔录中刻意隐瞒与张某的情人关系,回避双方曾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背景。上述疑点相互印证,提示本案存在因情感纠纷引发夸大指控的现实可能。

(二)重建行为现场,检验指控逻辑

针对“暴力手段是否存在”,尤丰阳律师以在案证据为坐标,对案发时间、空间、行为顺序及报警经过进行全链条还原,并制作行为过程对照图提交法庭。对照之下,李某陈述中的多处矛盾逐一显现:既称被压制无法反抗,又能在张某在场时给男友打电话,并等待楼上住户下楼,细节之间难以自洽;张某离开后,李某未立即报警,次日经男友及假冒“表哥”介入后才报案,亦与通常反应不符。指控事实的逻辑裂缝由此清晰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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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入法医学时序规律,否定关键伤情

原审据以定罪的关键客观证据是李某膝部淤青。刻度刑辩团队未局限于“伤情是否真实存在”的表面争辩,而是引入法医学皮下出血颜色时序规律,对淤青形成时间作出量化判断:出血量少而表浅者约5天呈黄色,7天左右黄色消退,遗留色素瘢痕。李某膝部淤青色泽更接近伤后10至14天的表现,而李某于案发次日即报警,若淤青确系张某所致,不应呈现该阶段特征。因此,该伤情不能排除系案发前形成的合理怀疑。再审合议庭采纳了该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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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审裁判要旨

再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张某深夜到访并欲与李某发生关系,不足以证明李某所指控的暴力、胁迫行为;李某膝部淤青不能排除系案发前形成。张某辩解其仅欲挽回感情、无强奸故意,有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印证,符合常情常理。李某在张某在场时仍给男友打电话,说明张某未阻断其与外界联系;即便存在轻微压制行为,结合二人此前的特殊关系,尚不足以认定达到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胁迫程度。据此,再审法院宣告张某无罪。

再审法院同时指出,强奸案件常出现供述与陈述“一对一”的证据局面。实践中确实存在事后关系交恶、女方反悔或报复等情况,审查时须重点排除;对于双方曾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应较陌生人案件更为审慎。

五、结语

该案的无罪改判,体现了刻度刑辩团队与尤丰阳律师在“一对一”证据案件中的专业把控力:不依赖情感呼吁,不空言合理怀疑,而是以证据审查的精细化、现场重建的具象化、科学质证的精确化,将“排除合理怀疑”从抽象标准转化为可检验的论证过程。

该案入选《刑事审判参考》,再次确认:性侵犯罪应当依法严惩,但定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一对一”证据案件中,不能简单采信某一方陈述,而应全面审查报案动机、关系背景、伤情形成时间、行为逻辑及客观证据,确保不枉不纵。

公民在日常交往中应尊重他人意愿、恪守法律边界,并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发生纠纷后,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情感纠葛或事后争议引发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