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公安局就网友反映的“二次改名申请被拒”作出回应:18周岁以上成年人姓名变更仅限一次。
早前有“问政四川”平台网友称,本人现姓名刘*熎,“熎”属于冷僻生僻字,银行开户、车票购票、学籍、社保系统无法正常显示录入,日常生活、办事频繁受阻。依据民法典姓名权规定申请二次更名刘*瑶,无违法负债、失信等禁止改名情形,前往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被不予受理,恳请公安部门依规审核办理。
江安县公安局介绍, 经核查,刘女士已于2025年3月4日申请将姓名“刘*”更改为“刘*熎”,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变更姓名为深思熟虑的决定,并承诺只到公安机关做一次成年人姓名更改。2026年7月30日,刘女士到市民中心再次提出办理姓名变更申请,理由系名字中的“熎”属于生僻字。根据宜市公发〔2025〕63号文件规定:18周岁以上成年人姓名变更仅限一次,该申请不符合法定更名条件。工作人员已当场向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近年来,各地出现不少有关二次更名的申请。如有家长因孩子名字与长辈重名、谐音易被起绰号,造成心理困扰,申请为孩子二次改名,被以“只能改一次”为由不予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解释,该家长在半年内已以相同的理由给孩子改过一次名字,鉴于两次改名的时间间隔不足半年,建议其慎重考虑,若确有必要改名,再来寻求帮助。后经多部门会商,现已为孩子依法办理二次更名。
《检察日报》评论文章认为,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变更也须“依法”。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申请姓名变更的行政程序,但未就可以申请变更的具体情形和次数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各地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了不同的更名原则性规定,虽无有关变更次数的硬性规定,但存在多项约束条件。
该文提到,在现有法律法规下,变更姓名的自由不是无节制的,必须在合法、审慎前提下行使,需要符合公序良俗,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以及当地的细则规定等。而从生活角度来看,审慎变更姓名也很有必要。姓名权固然是法定权利,但每一次改名绝不能只凭“一念之间”。公民姓名并非单纯的个人标识,更深度关联着学籍、社保、银行账户、征信记录等一系列民生权益与社会管理事项,可谓牵一发动全身。一次姓名变更将产生不小的户籍管理及行政服务方面的公共成本。若允许轻率更名、频繁更名,不仅让自己陷入反复变更各类证件的麻烦,也会占用不必要的公共服务资源,增加公共成本,更可能导致身份信息混乱,给个人办事、社会核验带来诸多不便,反而有损当事人的利益。
文章认为,正因如此,更有必要对改名设置合理门槛:不是不能改,而是要有正当理由、适度频次。很多时候,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拿出限制性规定并非故意刁难,而是对权利滥用的合理约束,避免因个人一时冲动,给后续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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