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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由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甲、刘某乙非法狩猎案公开宣判。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万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尚志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查明,2025年9月至12月,刘某甲、刘某乙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无证使用自制猎套猎捕野生狍子4只。狍子系“三有”保护动物。二人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告期满后,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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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活动在案发村屯开展。检法两院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向村民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引导群众增强生态保护法治观念。

新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设立野生动物保护专章,完善“三有”野生动物保护规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主体,需依法承担生态修复、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需同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大群众应自觉敬畏法律、守护生态,主动抵制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行为,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

来源: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