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群众向应急部门举报房地产项目工地死亡瞒报线索,受理部门将线索转交住建部门之后,举报人联系方式泄露,涉事企业主动联系举报人。时隔近四个月,事故是否属实尚无官方答复,举报人期待的举报奖励更是无从谈起。法律明确要求涉及人员死亡举报应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核查,举报线索应当闭环管理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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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民张先生向反映,今年 4 月 28 日,他致电河南省郏县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工地,于 4 月 19 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名工人在事故中死亡。张先生回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当场确认,在他来电之前,郏县应急管理局并未收到该起事故的相关上报信息。

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豫应急〔2025〕43 号)相关规定,若举报的瞒报死亡事故经核查属实,举报一起瞒报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人可获得 3 万元举报奖励,张先生本期待监管部门依规开展核查,还原事故真相,并依法兑现举报奖励。

可让张先生始料未及的是,举报完成的第二天,他就接到被举报房地产公司打来的电话,对方提出希望和张先生见面 “谈谈”。突如其来的来电让张先生高度警觉:自己仅向郏县应急管理局提供过个人电话号码,涉事企业怎么直接获取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心生不安的张先生当即致电郏县应急管理局,质问举报信息泄露一事。张先生称,工作人员答复,该局无权受理该起举报,已经将全部举报信息转交给郏县住建局处理,对于电话号码究竟是谁泄露出去,应急部门表示并不知情。

自此之后,张先生多次致电询问该举报事项办理进展。直至发稿,距离 4 月 28 日举报已经过去接近四个月,张先生既没有收到关于该工地事故是否真实存在的书面或者口头核查结论,也没有任何部门向他告知调查组组建、核查推进情况,当初政策文件写明的举报奖励更是遥遥无期。张先生对当地部门事故核查处置流程、举报人信息保护工作提出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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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并非部门之间简单转办即可了结案。

郏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亡人事故举报线索,即便该建筑施工行业主管职责属于住建部门,也不能简单以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 为由,直接将线索一交了之。法定正确流程应当为:接收举报线索登记建档,开展初步核实,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政府决定组建事故核查调查组。即便县政府指定住建局牵头开展核查,应急管理部门也应当派员参与调查组,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举报事项开展跟踪督办,形成接收、转办、核查、反馈的闭环管理,不能一转了之、不再过问。

而举报人信息泄露,更是触碰制度红线。《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明文规定:负责举报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的单位、人员。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实名举报本是为了方便核查线索,也是为了符合申领举报奖励的条件,结果线索刚提交,被举报企业就打来电话。” 张先生称,信息泄露之后,他内心充满顾虑,既担忧自身安全,又对举报制度的落地实效感到失望。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群众举报的亡人事故线索,核查工作也应当遵循相应时限要求,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针对张先生遭遇,多位安全生产领域业内人士表示,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核心在于鼓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如果举报人信息保护失守、举报线索转办无督办、核查长期无回音,会挫伤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

张先生表示,接下来他将继续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一是希望彻查举报信息泄露源头,追责相关责任人员;二是请求县级政府依法组织对该起工地死亡举报线索开展全面核查,出具正式核查结论;三是如核查确认事故瞒报属实,依法依规兑现举报奖励。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是守护工地安全一道重要的社会防线。公民敢于站出来举报事故瞒报,本是对监管工作的支持。

受理部门接到亡人事故举报,不是简单部门之间转递材料就完成履职。上报政府、组建核查组、全程跟踪督办、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按时限反馈结果,每一步都是法律划定的硬性要求。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是必须严格守护的工作秘密。一旦信息外泄,举报人将直接面对被举报方,不仅人身权益面临风险,更会消解公众对举报渠道的信任。一件举报久拖近四个月没有任何答复,闭环管理沦为一纸空文,有奖举报政策就会沦为纸上规定。

只有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做好信息保密、规范线索核查、按时反馈结果,才能打消举报人的后顾之忧,真正激活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