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4日,湖南省足协裁判委员会对外公布地方赛事对三名在2026湘超联赛第二轮比赛中出现严重错漏判的裁判员的处罚决定。娄底队对湘潭队的当值主裁和永州队对岳阳队的当值主裁与第一助理裁判被处以暂停执法资格场次不等及赛季禁赛处分。
2026年8月10日,仅隔5天,中国足协就下发《中国足协关于禁止省市城市足球联赛对外公开裁判员内部处罚结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性极强。
“意见”称,裁判因判罚错误所受处罚属于内部工作信息,用于选派、升降级等管理,不得向社会公布。若地方赛事再次公开披露,足协将对相关会员协会调查处理。其理由或依据是《足球竞赛规则》第五章“裁判临场决定为最终决定,须无条件维护其权威”。
中国足协给出的公开理由是基层赛事大多数裁判非职业出身,以业余爱好者和兼职人员为主,本身执裁压力就大,公开处罚结果会进一步加重基层裁判的心理负担,甚至导致裁判人才流失,最终损害基层赛事的运行基础。公开裁判错漏判的处罚结果,还有可能频繁引发赛场争议,放大非专业舆论压力,影响赛事的秩序和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意见”的出发点貌似是为湖南足球好,为地方赛事裁判好,一句话,为你好。
支持“意见”规定的观点认为中国足协选择“保护性处置”这一模式符合国际惯例。国际足联及国际上多数主流联赛的低级别赛事,均采用裁判处罚内部管控的模式,英格兰足球联赛(EFL)对低级别联赛裁判的处罚也不对外公开。有“符合国际惯例”这一护身金符在手,貌似理由更加充分。
虽然我对足球是外行,对中国足球尤其是男足早已没有任何兴趣,但基于基本人尽皆知的中国足球溃烂的现实和权力高度集中与封闭运行等于腐败的政治学基本常识,我对“意见”的规定依然持坚决反对意见。
人尽皆知的基本事实就是,在中国足协的“正确领导”下,中国足球水平和成绩每况愈下。2026年8月,国际足联公布的中国男足世界排名已经从1998年历史最高位第37位跌至第92位(亚洲第13位)。
与此同时,足球界腐败大案频发,中国足协主席和多位副主席及重要官员、中国男足主教练和多位裁判与球员、负责中超联赛商业化运营与赛事组织的专门机构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前六任董事长纷纷落马,说明中国足协管理和赛事运营存在系统性问题。
管理与赛事运营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权力运行的封闭、不规范、权责不对等、内部和外部监督的缺失等肯定是导致中国足球溃烂的系统性问题中重要且不容回避的病因。
因此,中国足球管理和赛事运营机制亟需进行彻底改革,中国足协对地方赛事包括裁判处罚这种纯粹地方足协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应该放权而不是相反,对社会公众对赛事的知情权和舆论的监督权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
理由并不复杂。
首先,放权能够减少中国足协自身腐败,充分发挥地方足协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相信湖南和其他省市领导与足协对本地裁判队伍情况的了解,对地方赛事未来的关心和重视程度肯定不输高高在上的中国足协。
其次,地方联赛的非职业性决定了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和生命力在于群众参与的热情以及对赛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期待与要求。裁判是场上决定赛事公平性的最关键和直接的核心人物。公众有权知道裁判错判漏判是否被追责。对裁判处罚不公开等于剥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再次,公开对裁判处罚不仅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也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体现。“规定”以球迷专业素养不高,公开对裁判处罚会放大非专业舆论压力为由禁止公开完全站不住脚。足协官员专业程度不高?为何腐败高发?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外部监督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害怕舆论监督说明中国足协还没有走出封闭管理暗箱操作的思维与管理惯性。
最后,用所谓“国际惯例”做挡箭牌同样站不住脚。英国等国际重要足球赛事的生存与运营环境高度市场化和法治化,其内外约束机制及“干净”程度远非中国足球可比。“国情特殊性”和“国际惯例”不应该成为面团,根据需要随意拿捏,合则用,不合则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