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一博·YIBO 因肖像权纠纷,起诉《陈情令》出品方等5家公司,核心指控对方在剧集合作结束后,超出授权范围将其肖像用于周边售卖、花絮贩卖等长期商业变现,案件将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月24日,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潇湘晨报 ·晨视频记者从娱乐法专家@娱乐法李振武 处获悉:
这起案件中有5名被告,大概率是因为这些被告通过不同环节和角色,共同参与并完成了一系列侵权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将一个完整的侵权行为链上的所有相关方列为共同被告,是常见的诉讼策略。
根据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能证明多个主体对同一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或贡献,原告就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从公开信息来看,这5名被告可能分别对应了侵权产业链上的不同角色:
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陈情令》的核心出品方和制片方,目前可能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超期使用肖像制作周边、恶意剪辑花絮以及进行捆绑营销等。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的出版发行方,可能涉及在唱片等产品上未经授权使用王一博肖像。
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指获授权制作相关周边小卡,可能涉及在实体周边产品上侵权。
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作为电商销售方,可能直接参与了侵权产品的终端销售。
再来说说核心的法律问题:超期或超范围使用肖像,到底侵权在哪里?
演员在剧中的形象,不等于授权出品方在所有场域任意使用。
演员进组拍戏,通常会通过合同授权出品方在特定范围、特定期间内使用其剧照、花絮等物料,这个范围一般仅限于宣传该剧本身。
但超出这个范围,就是另一回事了。
超期使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结束后,出品方不再享有授权,继续将含有演员肖像的物料用于商业销售(比如做成周边、唱片、小卡拿去卖),就构成了侵权。
超范围使用:即便在合作期内,如果授权仅限于“宣传剧集”,却被拿去做了“实体周边商品”进行销售,同样属于超范围使用,也构成侵权。
简单说,演员许可的是“在剧里出现”,不等于许可“在剧外任何地方被用来赚钱”。
这种“戏剧形象”≠“商业授权”的法律逻辑,是肖像权纠纷中经常被忽视、但又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
不过,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还得等法院审理。
王一博,1997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中国内地影视男演员、流行乐歌手、职业赛车手。代表作有《陈情令》《有翡》《长空之王》等。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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