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盐城 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收运处违法行为,守护家园环境
案例一:亭湖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案2026年7月,盐城市亭湖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毓龙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所属车辆在解放路和南城河路交叉口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案2026年8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所属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通榆河大桥向东南环路路段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60平方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局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2026年3月,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所属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市区文港路(东进路至青年路段)运输建筑垃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案例四: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2026年3月,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徐某在盐都区赶海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段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10.6立方米。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供稿:市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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