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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拆维权领域,有一个被很多人忽视的“隐秘角落”——村务公开。很多村民找到我们时,都会问同一个问题:“雷律师,村里征地补偿款发没发、发多少、怎么分的,我们啥都不知道,问村干部就是一句话‘贴过了’,但谁也没见着。这事儿,到底有没有人管?”

答案是:有人管,但很多人不知道找谁管,更不知道,管的人如果不管,该怎么办。

今天,我想通过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把这个“隐秘角落”彻底照亮,告诉您如何用法律武器,逼着“踢皮球”的人,把账本亮出来。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不履行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雷亚律师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份“石沉大海”的监督申请

要理解这个案子的价值,就得先看它有多“难”。这里的“难”,不是案情复杂,而是“程序瘫痪”之难。

2022年8月25日:三位村民(我们的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某镇政府邮寄了一份《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内容非常具体,包括:要求监督某村村委会公开自2004年以来的年度工作报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等七大类核心信息。

等待期:申请书寄出后,如同石沉大海。两个月过去了,三位村民既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答复,也没有看到村委会实际公开任何相关村务信息。

2022年11月8日:在法院诉前调解过程中,某镇政府才向三位村民出具了一份《关于申请监督某村村务公开问题的回复》,内容大意是:经核实,某村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你们反映的事项均已依法公开。

2022年12月2日:三位村民不服,正式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

大家可以看到,从申请到起诉,这个案子最核心的“爆点”就在于:监督者用一句轻飘飘的“经核实已公开”,就想把申请者打发了。这不仅是程序上的敷衍,更是对村民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

三个必须跨越的“障碍”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但真要打赢,我们面临着三重障碍:

难点一:如何证明“未公开”的消极事实?

这是所有信息公开类案件最核心的难题。村委会说“我贴过了”,镇政府说“经核实确实贴了”。而我们说“没看见”。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但“没看见”这个事,怎么举证?我们不可能拿着手机24小时对着村务公开栏录像。如果无法证明“未公开”,那镇政府的回复就可能是“合法”的。

难点二:如何破解“主体资格”的质疑?

在庭审中,村委会对我们的两位委托人提出了尖锐质疑:你们的父母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前已自愿交回土地,且去世后,你们从未要求承包土地,常年不在村居住,名下无村内房产,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你们没资格要求村务公开。这个逻辑,如果成立,等于直接剥夺了两位委托人的原告资格。

难点三:如何应对“已履行”的诉讼中补正?

某镇政府在诉讼过程中,于2023年4月3日向村委会下达了一份《关于督促某村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通知》,要求村委会在60日内进行公开。对方律师极有可能以“已在诉讼中履行了监督职责”为由,来对抗我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求,让法院以“已无履行必要”为由,驳回我们的核心诉求。

我们是如何“逼”出违法判决的?

面对这三重障碍,我们采取了“精准定位、以点破面”的诉讼策略。

1. 针对“未公开”的证明难题——锁定“法定期限”这个死穴。

我办过很多信息公开类案件,深知一个道理:不要和对方在“是否公开过”的事实泥潭里纠缠,而要抓住“程序是否合法”这个关键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而第三十二条则规定,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相关单位或县级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我们的核心论点,不是“镇政府调查结论错了”,而是“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我向法庭明确指出:我们的委托人于2022年8月25日提交申请,某镇政府直到2022年11月8日,在法院介入后才作出回复。这个回复,远远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履职期限,其本身就是一种“程序违法”。“超期”这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无需我们去证明“未公开”,对方也无法否认。我们把对“事实”的争议,巧妙地转化为了对“法律程序”的审查,这是本案的第一个突破口。

2. 针对“主体资格”的质疑——用“户口”和“权益”说话。

对于村委会关于我两位委托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质疑,我给出的反驳是直接且有力的:

  • 第一,户口。两位委托人的户口自始至终都在该村,从未迁出。这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基础、最核心的依据。

  • 第二,宅基地权益。两位委托人父母的宅基地仍在村内,父母去世后,地上房屋作为遗产,其子女依法享有继承份额。这直接关联着其作为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后续的征收补偿权益,与村务公开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等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

  • 第三,不能因“在外务工”就剥夺资格。常年在外务工,是农村居民谋生的普遍方式,不能成为剥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有权利的理由。

我向法庭强调,只要他们与村集体还存在着基于户籍和土地权利的法律关联,他们就是法定的利害关系人,就有权申请村务公开,并有权对镇政府的不作为提起诉讼。

3. 针对“已履行”的补正——坚持“违法性”不可回溯。

这是本案最精彩的一步。对方在诉讼中才下达《督促通知》,试图以此证明自己“已经履职”。我的应对策略是:承认动作,但绝不承认合法性。

我当庭明确表示:我们认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了督促行为,但这恰恰反证了其在此之前长达数月的不作为是违法的。一个在诉讼后为应对败诉风险才作出的行为,不能追溯到法定期限内,去“洗白”其之前的违法状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我向法官陈情:本案正是因为被告在诉讼中才作出督促通知,但该通知针对的是我们原先的申请,此时再判决被告履行那个“已迟到的答复”,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必须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职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为我们的委托人后续可能的追责或赔偿,奠定了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判决书中的“一锤定音”

我们的策略和论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了如下认定:

  • 关于履职:认定被告某镇政府于2023年4月3日向村委会发出《督促通知》,有明确的期限和要求,可视为已按原告申请履行了监督职责。

  • 关于违法:但,原告的最初申请于2022年8月25日提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 关于判决:鉴于被告已作出督促通知,再判决被告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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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深度复盘

可能会有朋友问:“雷律师,法院只是确认了违法,又没让镇政府赔钱,也没强制村委会公开,这算赢了吗?”

我的回答是:这不仅是赢了,而且是一次战略性的胜利。

这“一纸违法确认”,价值千金:

  • 它打破了“告官无用”的认知。 它用庄严的法律文书宣告:监督者不是法外之地,怠于履职,同样会被法律否定。

  • 它是后续维权的最强“武器”。 有了这份确认违法的判决,如果村委会在60日后仍不公开,我们的委托人可以凭此判决,再次申请履职,甚至直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申请上级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如果本次不确认违法,那镇政府就永远是“有功无过”的。

  • 它是对所有基层自治组织监督者的警告。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任何“程序性敷衍”都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就是国家的司法资源,和违法者最终必须承担的败诉后果。

实操建议:如果您正在经历“村务公开难”的困境,请务必做好以下几步:

第一步:书面化。不要口头问,一定要用EMS快递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留存好邮寄底单和签收记录,写明申请内容和回复期限。

第二步:留证据。村委会逾期不答复或答复不实,立即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附上申请书复印件,用同样方式邮寄给当地的乡镇相关单位,申请其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步:算时间。从申请寄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定履职期限。一旦超期,不要犹豫,立刻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因为您的权利正在被“合法”地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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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撑起您的“知情权”保护伞

村务公开是法定义务,不是“恩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开的内容、时间和责任。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方案,是必须公开的“刚性”内容。

乡镇相关单位是“第一监督人”。法律规定,村委会不公开或公开不实,村民有权向乡镇相关单位反映。这个“有权”,意味着乡镇相关单位有“必须管”的法定职责,不管就是失职。

“确认违法”判决的重要性。不要小看这个判决。在很多情况下,它比一个模糊的“责令履行”更有力。因为“责令履行”后,对方可能继续敷衍,而“确认违法”则是对其过去行为的法律定性,是追究责任、申请赔偿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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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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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亚律师

执业年限8年。2014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系,法学硕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讲堂课程讲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副部长。专精土地权属纠纷诉讼、集体、国有房屋拆迁维权诉讼、经办千起拆迁案,全国多省市办案经验丰富;擅行政诉讼与复议,精准把握司法审判思路。

【荣誉奖项】:2013年-2014年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年度公益之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自强之星提名奖、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海淀区公共法律服务之星、北京市海淀区律师演讲比赛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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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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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