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收到一份来自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该院经审查,以凉检行监〔202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这意味着,由王静律师团队代理的杨先生诉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东县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诉讼一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均驳回诉求的艰难处境下,终于通过行政检察监督程序迎来重大转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宝贵机会。
案件背景:一纸公告引发的行政争议
本案当事人杨先生系四川省会东县某街道某路连体商用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上述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后一直用于出租经营,系当事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财产来源。
2022年12月26日,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东县某街道办事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D级经营性自建房限期停业搬离的公告》,认定涉案房屋经委托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并于2022年12月28日前搬离。
当事人认为,该公告在事实认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一纸公告直接剥夺了当事人对合法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律师依法维权。
艰难维权路:三级法院均遭驳回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围绕以下核心争议点展开了系统的维权工作:
(一)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危房鉴定的委托职权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进一步限定,国家机关对私人房屋提出鉴定要求,仅限仲裁或审判机关在受理案件且必要时方可进行。本案中,三被告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径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超越职权。
(二)涉案房屋是否确属D级危房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与涉案房屋连体的18号房屋经鉴定并无异常;邻房承重墙砌筑在当事人房梁上,其鉴定结果亦为正常;鉴定机构将当事人六层房屋错误鉴定为七层,且鉴定报告存在未加盖公司公章、无鉴定师签字等严重形式瑕疵。上述疑点足以动摇D级危房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合法性。
(三)公告程序是否合法
三被告在作出公告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送达程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采用留置送达却未邀请基层组织代表见证、未记录送达过程。上述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四)公告性质认定是否正确
三被告及原审法院将公告定性为"应急管理措施",主张不适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性规定。但公告内容具有明确的制裁性和权利剥夺效果,直接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限期搬离,实质上对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然而,遗憾的是
一审:会东县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具有联合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属于应急措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三级法院均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主张,当事人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柳暗花明:检察监督开辟新局
面对三级法院均驳回的不利局面。王静律师团队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敏锐地意识到:行政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王静律师团队迅速调整维权策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行政检察监督书》,系统阐述了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审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论证了:
1、三被告认定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相应职权;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形式瑕疵和实体错误未予审查,事实认定不清;
3、三被告作出公告未履行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合法送达等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4、原审判决将具有权利剥夺效果的公告简单定性为"应急措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经过检察机关的认真审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监督意见,正式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结果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对本案原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和专业判断,也为案件的最终公正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意义:不畏艰难、锲而不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拆危房代拆迁"行政争议案件。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大背景下,个别地方行政机关以"危房鉴定""应急措施"为名,行剥夺公民财产权益之实,规避《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设定的正当程序要求。此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单个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关系到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王静律师团队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不畏艰难、锲而不舍。在一审、二审、再审连续受挫的情况下,没有轻言放弃,而是及时转换维权思路,充分运用行政检察监督这一重要法律武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再审机会。
目前,本案已进入再审检察建议的后续处理阶段。王静律师团队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最终取得公正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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