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 捐赠管理 法物流通处 财务合规

答读者问:信众捐给寺院的佛香,可以拿到法物流通处卖吗?

宗教法律事务 · 财务合规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长期为全国范围内佛教寺院、道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寺院日常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最近,就有寺院读者问:信众捐给寺院的佛香,寺院收下来以后,可以拿到法物流通处销售吗?

有寺院会觉得,信众捐来的东西,怎么还能拿去卖?这个想法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并不是这么简单判断。

佛香能不能销售,关键还在于信众捐赠时有没有指定用途,以及寺院接受之后是怎么使用和管理的。

一、佛香本身,可以依法销售

先说佛香本身。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佛香属于宗教用品,寺院依法通过法物流通处销售佛香,本身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销宗教用品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宗教活动场所收入管理。

这里要区分两个问题

佛香能不能卖,和捐赠来的佛香能不能卖,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

所以,佛香是不是捐赠来的,并不是判断能不能销售的唯一标准。

二、关键是看信众捐的时候怎么说

比如信众拿了一批佛香到寺院,只是说“这些香捐给寺院”,没有指定必须用于哪场法会,也没有要求寺院免费结缘。

这种情况下,寺院接受以后,可以按照实物捐赠进行登记、核价和入账,再根据寺院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使用。确有需要的,也可以依法交给法物流通处销售。

但如果信众捐赠时已经明确说了:“这些香是供法会使用的”“这些香供常住使用”,或者明确要求免费结缘,那就不能把这批佛香直接拿去销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捐赠用途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寺院如果要改变用途,最好先与捐赠人沟通确认,并把相关情况留下记录。

捐赠情形是否限定用途处理思路捐给寺院未明确限定统一登记、核价、入账后管理供法会、供常住明确限定原则上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明确要求结缘明确限定使用方式不宜直接拿去销售

捐赠用途不同,后续处理也不同

三、卖出去以后,收入也要进寺院的账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佛香可以卖,并不意味着卖香的钱可以由个人自行处理。

如果佛香已经作为捐赠物进入寺院,就应当把从接受捐赠、实物登记、价值确认,到进入法物流通处销售这一整套流程做好记录。

销售以后取得的收入,也应当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收入,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佛香是寺院接受的捐赠,最后销售的时候却由个人收钱,钱也没有进入寺院财务。

这时候,问题就不再只是佛香能不能卖,而是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收入管理是否规范。

四、最后说清楚这个问题

所以,回到这位寺院读者的问题:信众捐给寺院的佛香,并不是当然不能拿到法物流通处销售。

如果捐赠时没有限定用途,寺院可以依法统一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交由法物流通处销售;如果捐赠时已经明确限定用途,就不能擅自改变。

邹凌瀚律师团队提醒

很多时候,真正容易出问题的并不是一批佛香到底能不能卖,而是捐赠有没有记录、实物有没有登记、销售有没有凭证、收入有没有进入寺院统一财务管理。

捐赠有记录实物有登记销售有凭证收入进账务

捐赠有记录,实物有登记,销售有凭证,收入进账务。

这也是寺院处理类似捐赠物品时,最基本的一条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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