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晨报
记者从南京市市监局获悉,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意见》称,“本市倡导、督促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从严查处制假售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和鼓励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合理维权,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也将“依法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乱象,打击以‘打假’‘维权’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胁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牟利性投诉举报,是指行为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滥用投诉、举报、信访、执法监督、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检举等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意见》明确,认定牟利性投诉举报,可以结合以下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短期内向同一经营主体或者同行业经营主体反复购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务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超出经营范围等问题,仍然反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以此索赔;获得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务并索赔的;
(三)对同类事项反复多次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
(四)投诉人有拒绝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答复的异常行为;举报人存在明确提出可以将自身信息告知被举报的经营主体等明显不符合正常举报逻辑的行为;信件书写习惯和格式编辑不符合常理,将具体投诉举报诉求、投诉举报事项隐藏在冗长的信件中难以识别的;通过故意遗漏有关材料、虚构程序违法事实等方式,意图使市场监管、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门承担违法履职等不利后果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冒用他人名义投诉举报,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投诉不提供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不实、通讯地址不实,或者提供的信息过于笼统;不同投诉举报人存在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联系地址、同一电子邮箱,提供相同的购物凭证、订单号,或者存在利用同一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不同经营主体等情形;
(六)未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仅以证照问题、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书、商品条码等轻微违法行为为由发起索赔的;
(七)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等方式威胁、要挟经营主体,索要财物或所谓“顾问费”“咨询费”“赞助费”“服务费”“封口费”等无合法依据费用的;
(八)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虚构或者捏造事实等方式发起索赔的;未发生真实消费关系,或者以虚构消费记录、网购秒拍秒退、空下单不收货、不退货仅退款、外卖异地下单等异常消费行为发起索赔的;
(九)反复投诉举报后,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公开投诉举报处理资料、被投诉举报人信息、执法办案人员信息等内容,并以发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同一主体发起投诉举报等数量明显异常的,主要指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举报50次以上(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或者一年内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投诉举报10次以上(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或者7日内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投诉举报3次以上的(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
(十一)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而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特征的投诉举报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文件对认定牟利性投诉举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内部人员(“吹哨人”)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属于牟利性投诉举报。
编辑:林力
责编:聂龙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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