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为追求所谓“动感”,私自拆除车辆消声器、改装排气管,车辆上路后轰鸣声刺耳,尤其在夜间“炸街”疾驰产生巨大噪音,严重干扰周边居民休息、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破坏城区宜居环境,同时非法改装车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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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起正式实施。8月23日,平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出首张机动车“炸街噪声扰民罚单。当日,在瑞雁大道路段查获违法行为人黄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黄某驾驶粤R号牌改装摩托车轰鸣、疾驶,未按规定使用原装声响装置等违法行为,处以1800元罚款;并责令现场将车辆恢复原厂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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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