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湖南祁东,一位老人身体不适进牌馆休息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离世遭索赔引关注。
据新京报、九派新闻等媒体报道,8月17日,老人进入当地一家牌馆休息,进店一分多钟后晕倒。监控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发现异常后上前搀扶,随后在其他人帮助下将老人移至店门口,等待救护车到来。
湖南祁东,一位老人身体不适进牌馆休息晕倒,店家帮扶。
店主儿子李先生称,搀扶老人的是他的母亲,当时有人建议将老人扶到店外呼吸新鲜空气。约5分钟后,救护车抵达,老人当时仍有生命体征,但已神志不清,经送医抢救后不幸离世。
此后,老人家属以老人是在店内晕倒、店主实施过搀扶为由,向店家索赔10万元。据辖区派出所向媒体介绍,双方经过两次协商,最终就1.9万元补偿达成一致,款项已经支付。如对协商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李先生称,母亲受此事影响出现严重身体不适,父亲因担心她的身体,最终同意支付1.9万元,并在转账时备注“人道主义补偿款”。事发后,门店暂时关闭,是否继续营业尚未确定。
1.9万元补偿款项已经支付。
8月24日,祁东县司法局回应媒体称,已介入调查此事。李先生还表示,23日晚,相关部门提出愿意将赔偿款补贴给店家,双方正在协商。24日上午,店主对媒体表示事情“已经处理好了”。李先生的儿子随后删除相关视频,并发文称:“也许昨天需要一个答案,但是今天已经不需要了,这件事到此为止吧!”
律师回应: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信息来看,店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鹏超认为,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信息来看,老人进店后很快出现身体不适,并不像前来消费的顾客;店主在此期间没有明显过错,反而及时上前搀扶,120救治也未被延误。现有信息无法证明老人的离世与店主的搀扶方式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店主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郭鹏超律师表示,即使救助行为在客观上给受助人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正是为善意救助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社会成员在他人遇险时伸出援手。
南方+记者 张湘涓 徐勉 张笛扬
【作者】 张湘涓;徐勉;张笛扬
南方探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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