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让我们警惕,任何贷款借名贷款/顶名背贷,并承诺予以好处,都有可能是场骗局。

河南代驾司机王臣柱,本无贷款需求,结识石玉龙(河南农商银行社旗县城关支行原行长)后,被劝说帮忙贷款周转。2025年7月、10月两次申请贷款被拒,第二次被拒当日,经石玉龙操作快速放出30万元。30万元到账当天王臣柱取现交给石玉龙。石玉龙再以资金周转、过桥为由,让王臣柱通过网贷借出25万元一并交出。王臣柱合计背贷55万元,石玉龙口头承诺不会亏待他。
2026年3月石玉龙失联后,十余个互不相识的家庭才彼此串联,有人被安排在本行贷款、有人直接出借资金、有人被诱导走网商贷/信用卡筹集资金。总资金规模可能超1000万元,部分借款人已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但截至目前仍未追回欠款。
行长利用职权和职务信用,把银行资金及客户自有资金,通过名义借款人这一层壳,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业内俗称背贷、顶名贷款、甲贷乙用。

这已经不只是民事借贷纠纷,大概率触犯刑法。

从报道事实看,石玉龙的行为可能同时触及数个罪名。

首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石玉龙作为支行行长,在王臣柱贷款被拒的情况下操作放贷,属于典型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在之前的类似案中,浙江开化支行副行长朱某某找朋友汪某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86万元用于炒房,指使虚构购销合同、经营流水,并利用职权违规审批。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被判刑。石玉龙的操作手法与之高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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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 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石玉龙以资金周转、过桥为名从多人处借得资金,失联前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嫌,若证据到位可按诈骗追责。

最后还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如果王臣柱等人在贷款材料中虚构了用途、经营背景等,且给银行造成损失,名义借款人也可能被牵连构成此罪。

石玉龙是否已被刑事立案,公开报道尚未明确,但从模式看,公安机关介入只是时间问题。受害人应尽快集体报案,推动刑事立案。

名义借款人,例如王臣柱,民事上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臣柱与河南农商银行签订的30万元贷款合同,王臣柱是法律上的借款人,银行有权要求其偿还。

也就是说,王臣柱大概率要自己先扛下这30万银行贷款,事后再向石玉龙追偿。而那25万元网贷,债权人是网贷平台,王臣柱更是直接的还款人。当然,这其中也要考虑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钱还能追回吗?

能否追回取决于石玉龙名下还有多少可执行资产,1000万资金流向能否被侦查机关追踪冻结,如流入房地产、股市、第三人账户等,是否有共同犯罪人或关联方可追责。

受害人可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王臣柱等人起诉石玉龙,主张30万银行贷款和25万网贷的资金占用损失、借款返还。出借人起诉石玉龙,依据借条/转账记录主张民间借贷返还。

银行起诉王臣柱,王臣柱反过来要还银行30万。这是王臣柱最被动的地方。

胜诉不难,难在执行。石玉龙已失联多月,若其提前转移资产,判决可能会变成空判。

如果能举证证明银行在贷款审查中存在重大过错,如明知王臣柱无贷款需求仍放贷,石玉龙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则可尝试要求银行承担部分损失。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建议受害人立即集体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石玉龙涉嫌诈骗/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推动刑事立案。同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石玉龙名下财产申请保全。向金融监管总局投诉银行贷前审查失职,要求行政调查。

越早报案、越早保全财产,追回概率越高。拖得越久,希望越渺茫。

行长两个字可不是信用背书,任何让你帮忙贷款、资金过桥的请求,本质都可能是利用你去填他的窟窿。又回到了你想人家利息,人家想你本金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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