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会想出用库存产品抵扣工资的办法,他们误以为只要员工签字认可,这种操作就合规。今天就结合南山法院真实判例,跟大家说清其中的法律雷区。

2021年,王某入职深圳一家茶叶产销公司担任总经理,合同约定月薪10万元。2022年1月至10月,公司每月仅发放4万元,累计拖欠薪资60万元。

后来公司经营困难,要和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了一份《薪资清偿协议》。白纸黑字确认欠薪60万,还专门约定:公司可以按茶叶零售价2-3折,拿自家茶叶抵这笔工资;等公司有钱了,一年半内再现金结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眼看一年半的期限到了,王某找公司索要60万现金工资,公司却翻脸不认账。一方面声称当初约定的60万工资金额显失公平,想压低欠款;另一方面咬死协议内容,坚持只给茶叶抵账,一分现金不肯出。

无奈之下,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公司应足额支付60万元工资。

其实,法律对此早有明确、刚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同样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这意味着,工资支付以货币为法定形式,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员工“自愿签字同意”以物抵薪,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自始无效,不能对抗劳动者依法获得货币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