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颖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至此执行异议之诉有了体系化的规范指引。《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积极落实中央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任务的标志性成果。
01
《解释》的制定背景
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实体争议提起的诉讼,旨在判定特定执行标的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进而保障真正权利人的财产安全。然而,伴随着现代市场交易形式的日益复杂化,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不一致的“名实分离”现象急剧增多,造成不当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纠纷时有发生。在《解释》出台之前,执行救济制度的效能发挥长期受制于以下制度痛点:
第一,效率优先的执行查控与实质真实的权益存在冲突。执行程序追求效率,执行机关通常根据财产的登记、占有情况等权利外观直接采取查控措施。但在“名实分离”的情形下,继续执行极易损害案外人权益。如何协调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的划定、案外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成为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二,民事审判与强制执行的衔接不畅,导致衍生诉讼多发与程序空转。在司法实践中,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执行行为异议与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执行标的异议相混淆,造成救济路径的错位。即使案外人赢得了执行异议之诉,一方面,因判决主文仅写“不得执行”,案外人仍需另行向执行机构申请解除查封;另一方面,因审判庭无法一并处理原物返还或者办理过户等给付请求,案外人不得不“多头起诉”。
第三,滥用诉权阻却执行,虚假诉讼时有发生。由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具有中止执行的效果,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极易与恶意案外人通谋,通过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虚构租赁关系等手段,虚假起诉以规避或拖延执行,甚至逃废债务。这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02
《解释》的亮点和特色
《解释》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办证难”“保交楼”等核心利益问题,从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创新和规则重构。
程序规则的系统化重构表现在:第一,管辖规则的科学化。《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现执行法院管辖,解决因标的处置权转移导致的管辖争议。第二,多重查封的一并化解。《解释》第二条确立以首先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优先债权人为被告,以已知的轮候查封人为第三人的合并审理模式,避免案外人因首封解除、轮候查封生效而陷入重复诉讼。第三,判决效力的直接释放。《解释》第三条打破审判与执行的隔离,规定法院在判决不得执行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裁定书的案号,案外人可持生效判决直接请求解封,实现“一步到位”。第四,关联请求的一并解决。《解释》第四条和第五条允许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合并提出确权之诉或者返还原物、交付、办理过户等给付之诉,并且原则上合并审理,由此彻底终结“多头起诉”的历史。第五,周边程序的深度衔接。《解释》第六条至第十条规范了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继续执行的审查机制;理顺了在执行终结、执行依据进入再审、被执行人破产及执行错误纠错时的程序处理与救济路径。
实体规则的精密化重构表现在:第一,商品房消费者、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细化保护。《解释》第十一条将商品房消费者的“居住生活需要”扩大至改善性住房,并对因房屋不能交付导致合同解除后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给予同等保护,切实契合了“保交楼”的政策导向。《解释》第十四条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基于正常经营中对价交易及占有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的要件。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还明确了以物抵债、工抵房排除执行的特别要件。第二,被征收人及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区分保护。《解释》第十八条将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视为所有权的延伸,赋予其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解释》第十九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预告登记的保全物权请求权效力,允许其在符合登记条件时排除强制执行。第三,《解释》第十三条创新性规定了责任财产置换效力,为解决权益对抗僵局、依法涂销抵押权打开思路,还可以在债务人依法参与处置财产时保护善意买受人权益。第四,防范虚假诉讼的责任闭环。《解释》第二十一条确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因虚假执行异议之诉造成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结果,案外人等应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03
《解释》的理论意义
《解释》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深植于我国本土执行实践,完成了对多项核心法理的创新和提炼。
一方面,《解释》推动了民法理论的细化。举例而言,《解释》在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使生存权保障这一抽象的民法价值具象化为清晰的实体对抗规则;而对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保护则在传统民法物债二分的体系下勾勒出动态系统的责任财产认定规则。这无疑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精细化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实践样本和研究对象。
另一方面,《解释》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理论,尤其是强制执行法理论的深化。举例而言,《解释》规定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内的执行标的异议案件由实际负责执行的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即便是在所谓执行“上交下”的情形下,现执行法院依然可以就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其上级法院即原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的请求作出审理和判决。其理论深意在于,下级法院最多也只是认定上级法院受相关财产的外观所限而导致不当执行,而非宣告上级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这便在规范层面明确区分了旨在排除不当执行的执行标的异议与旨在纠正违法执行的执行行为异议,从而实现了执行救济理论基础的正本清源。
《解释》实施一周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其囊括程序和实体的体系化规则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顺畅审执协同关系等方面可谓成绩斐然。尽管如此,诸如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中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数据财产权益或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权益的排除执行规则、期房预售制下贷款抵押权人疏于尽职调查、担保物监管的情况下的对抗规则、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机衔接背景下执行异议之诉与取回权制度的深层衔接等未尽事宜,仍有待未来在充分研究并形成大体共识的基础上从规范层面加以解决。
本期封面及目录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7期
编辑/孙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