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恩施市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恩施市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恩施市某食品店(实际经营者黄某)涉嫌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执法人员对恩施市某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0.85kg无标签标识的肉类,快速检测显示马驴源性成分阳性。同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食品店对外以牛肉名义销售的“罗牛肉/罗干肉”样品中检出牛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
经查,恩施市某食品店的实际经营者黄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先后四次从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马肉共计约1806.9kg,全部以牛肉名义对外销售,已售1445kg,销售单价43.6元/kg,销售金额63002元;加上此前当事人向某餐饮店以牛肉名义销售的“罗牛肉/罗干肉”1200斤(金额26160元),合计销售金额89162元。上述肉类均存在以假充真、掺假掺杂情形。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以马肉冒充牛肉、在牛肉制品中掺入猪肉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且涉案金额891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流通领域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对食品经营者而言,本案明确划定了经营合规红线,警示所有从业者,肉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并非普通违规行为,涉案金额达标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需严守食材采购、销售全流程合规要求,完善进销台账、规范产品标识,杜绝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本案揭露了肉类销售常见消费陷阱,提醒消费者购买肉制品时认准正规渠道、查验产品标识与检疫证明,远离无溯源、来路不明的食品,遭遇侵权行为可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同时,本案依托科学检测、全链条核查与严格行刑衔接实现从严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既严厉震慑不法经营行为,也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筑牢食品安全共治防线。
案例二:
恩施市某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某用餐单位来函,反映其食材供应商恩施市某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配送“憨巴鸭”时提交的《动物检疫证明》存疑。经调查,当事人向该用餐单位配送“憨巴鸭”所附具的8份《动物检疫证明》原件,载明产品名称为“鸭-胴体”,但经官方查询系统核查,上述证明对应产品实为“鸡-胴体”,另有2份证明在系统中无任何记录。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检疫证明。
处理结果
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食品供应链上伪造官方检疫证明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向用餐单位供应食材,本应严格把关,却以虚假票证蒙混过关。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票证查验绝非走过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检疫证明属于刑事犯罪,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彰显了监管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危害学生身体健康行为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
恩施市某商贸行涉嫌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购进的“风干猪肉”原料拆包切段后,分装至印有“风干牦牛肉”字样的包装袋内,并张贴“**风干牛肉干”标签,以138元/斤的价格冒充牛肉对外销售,而其原料进价仅为62-75元/斤。现场查扣已分装待售假牛肉制品95袋、风干猪肉原料45.39kg及假冒包装袋、标签共计2100余个。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从事该经营,2024年秋季已明知产品实为猪肉,但仍继续以牛肉名义销售。当事人自述月均销售额约5万元,其中冒充牛肉部分占比约85%,自其主观明知后至案发,以假充真销售额已远超五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假充真”食品刑事案件。当事人将低价猪肉简单分装即冒充高价牦牛肉销售,价差近一倍,欺诈意图明显、主观恶性较强。本案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利用标签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网络销售及线下经营均非法外之地,任何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四:
湖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位于硒都茶城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却在场所内擅自生产加工定量包装的包子馅料,向市内10家餐饮店铺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各类馅料共计586袋(规格2.5kg/袋),并委托检验。同时发现操作间环境脏乱差、无三防设施、未合理分区,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或持有过期健康证。
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在现场发现的葱香鲜肉、藤椒牛肉两款馅料中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场另外的五香腊肉、良心炒肉、香辣缸豆、盐菜腊肉4款馅料检测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8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馅料生产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货值金额45340.2元,现场查封产品货值金额17020元,合计62360.2元,违法所得11335.05元。
处理结果
针对检出致病菌的葱香鲜肉、藤椒牛肉馅料,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针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所有品类馅料(含检验合格部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操作间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本案为餐饮主体超许可范围违规生产预制馅料、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对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消费者安全消费具有重要普法警示作用。
对经营者而言,本案明确了食品经营与食品生产的合规边界: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仅可开展现场餐饮制售,不得批量生产、定量包装馅料对外批发销售,超许可范围生产无论产品是否合格,均属于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同时警示经营者,食品加工必须保障场所卫生达标、配齐三防设施、规范功能分区,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若生产食品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致病性微生物,将涉嫌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本案科普了致病菌的重大安全危害,提醒大家采购餐饮半成品、预制馅料时,务必查验商家生产经营资质,选择正规合规渠道,远离来源不明、无资质商家的预制食材,有效防范饮食安全风险。
本案通过对无证经营、卫生违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移送追责的分级处置方式,彰显了监管部门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恩施市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未经检疫的鲜猪肉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2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恩施市公安局和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甘溪村木盆组网络直播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和该村村民陈某在其房屋旁的一块空地从事分割、直播销售猪肉的行为,现场鲜猪肉已分割,经称重,鲜猪肉(含内脏等)重323.475kg,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一张检验检疫证票据(手机存储照片)显示猪肉为100kg。现场鲜猪肉实际重量与检验检疫证票据重量不符。部分鲜猪肉外皮上未见检验检疫讫章。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移送恩施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
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存在携带人畜共患病原体风险,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该案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将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私屠滥宰、销售白板肉违法行为,破除经营者“卖白板肉只是罚款了事”的错误认识,维护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倒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从源头防范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守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
日期: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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