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家庭财富积累,不少家庭拥有两套甚至多套房产。婚姻关系一旦走向终结,多套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离婚纠纷中最核心、最复杂的争议焦点。近日,苏州王敏霞律师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就离婚案件中多套房产分割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提醒市民理性看待财产争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更加细化,父母出资购房规则明确
王敏霞律师介绍,离婚房产分割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情形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为多套房产分割提供了清晰指引。
王敏霞律师表示,实践中苏州不少家庭的多套房产涉及父母出资。过去,对于父母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仅赠与子女一方,常有争议。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因素,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则需结合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公平处理。
这一规定让苏州许多涉及父母资助购房的家庭在面临婚变时,有了更明确的法律预期,减少了因“出资说不清”引发的矛盾升级。
婚前婚后财产界限清晰,多套房产分类处理
王敏霞律师指出,苏州离婚案件中多套房产分割,首先要区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通常判归登记一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应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会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适当倾斜。
王敏霞律师特别提醒,苏州部分家庭存在“借名买房”“代持房产”等情况。若无法提供有效书面协议和充分证据,法院可能仍按登记权利人认定产权归属,实际出资人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因此,家庭内部涉及重大财产安排时,应通过书面协议、公证等方式明确权属,避免日后纠纷。
多套房产分割方式灵活,协商优先是正道
面对多套房产如何具体分割,王敏霞律师表示,法律鼓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方得房、一方得补偿”“多套房产分别归属不同方”“出售后分割价款”等多种方式。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来源、出资贡献、居住需求、子女抚养等因素,结合双方意愿,采取竞价、评估作价、拍卖变现等方法进行分割。
例如,若夫妻双方在苏州拥有园区一套学区房和吴中区一套改善房,双方均主张园区房产,法院可以组织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房产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若双方对房产价值争议较大,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取得房产一方按评估价支付补偿款。对于多套房产均有贷款未还清的情况,法院还会考虑贷款偿还能力、抵押权人利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归属和债务承担。
常见误区需警惕,理性维权避免损失
王敏霞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提醒,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前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房产或伪造债务等方式侵占财产,这种做法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有些人认为“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谁出钱多谁就分得多”,这些理解并不准确。婚后共同还贷、家庭劳务贡献、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分割比例。王敏霞律师建议,面对离婚财产争议,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房产购买时间、出资凭证、贷款记录、登记状况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财产分割不是终点,理性沟通守护未来
王敏霞律师表示,离婚是人生的重要转折,多套房产分割虽然复杂,但法律已经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规则。她建议市民在婚姻存续期间重视财产管理,坦诚沟通,必要时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等方式明确权属,既能保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家庭和谐。即使走到离婚这一步,也应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因过度争执伤害子女和双方家庭。
苏州作为一座宜居宜业的城市,家庭财富积累来之不易。王敏霞律师呼吁,面对离婚房产分割,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秉持诚信、公平原则,让财产分割回归理性轨道,为各自开启新生活留下体面与从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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