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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有一个原则: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当事人约定限制其转让。
再通俗一点解释,一个法律上承认的财产权,不需要明确规定其可以转让。
而且,转让的含义既包含狭义的财产权转移,也包括可继承、可质押、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等其他处分。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承认的财产权,信托法上明确规定了受益权可以被继承、被用来清偿债务,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质押。懂得财产法原理的话就会明白,这并不代表信托受益权不可以被质押。
在“案例1-4-2 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案”中,审理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受益权能否作为财产权利出质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精神可以认定信托受益权系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质押的财产,应当认为《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合法有效。”
此处,法院申明了上述财产法基本原理:原则上,任何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权均可质押,不需要特别法再明文规定某财产权可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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