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道理,这些讹诈的事件不断涌现,就体现出了司法的示范效应。

对这些碰瓷讹诈的,基本上没有一例以敲诈勒索罪入罪抓捕的,那既然讹诈是零成本,讹到了就能白得利,那为什么不去讹诈呢?就像一件事,如果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获利,那这就是变相鼓励人去违法。毕竟人都会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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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明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店家是做生意的,老人的子女还要说把老人的遗体拿出来放门口,这显然会对店家的生意造成严重影响,店家不堪威胁才被迫给了赔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以后遇到这种事情,该抓人抓人,该判刑判刑,杀鸡儆猴,多做几个示范。让那些潜在的碰瓷讹诈分子认识到,干这件事是弊大于利,那他自然就不会干了。

否则这种事情还是会不断地出现。

明明是好意施惠,帮助了老人,最后却承担了不必要的赔偿责任,那这种价值取向,谁还会去做好事?本来做好事就已经付出了一次,后来又被讹诈一次,羊毛总不能合着一个人薅吧?最后,是有关部门出 2 万 块钱补贴了店家,事情才得以解决,可这损失实际上却由公众买单了……

像在碰瓷、讹诈、诬告陷害这些方面,要让违法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达到处罚一个,威慑一片的作用。否则光打雷不下雨,光在语言上谴责有何用,实际上人家分毫未损。你该骂骂,人家照样还是该讹讹,美美得利。

诸公夜哭到明,明哭到夜,能哭死董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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