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一则"男子在公园辱骂女游客"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41岁的施某某在公园对正在拍照的段某某进行纠缠,大声呵斥并辱骂。警方认定施某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施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限定受处罚能力"。同样是公共场所辱骂他人,为什么有人被行政拘留,有人却被刑事追诉?寻衅滋事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哪里?武汉刑事律师刘新梳理了几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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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施某某在公共场所对陌生女性纠缠辱骂的行为,对应的正是这一项。法律给寻衅滋事罪设置了一个门槛——情节恶劣,这正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

二、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同样的辱骂行为,为什么有的只是违法,有的却是犯罪?核心在于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的程度。寻衅滋事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属于一般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判断情节是否恶劣,通常要看辱骂的持续时间、是否针对多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在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是否通过网络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因素。施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

三、"限定受处罚能力"与精神疾病的责任认定

鉴定意见显示施某某为“限定受处罚能力”,意思是他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比正常人弱,但并非完全丧失。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并不免除处罚,而是在处罚时予以考量。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施某某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精神疾病不是"免罚金牌"

不少人觉得,只要有精神疾病就可以不处罚。实际上,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行为发生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才能免罚。部分丧失能力的,同样要承担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警方正是依据“限定受处罚能力”的鉴定意见,依法对施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

需要留意的问题

寻衅滋事不限于"打人",随意辱骂他人、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精神疾病不是"免罚金牌","限定受处罚能力"不等于"无受处罚能力"。违法还是犯罪,关键看情节轻重。遇到类似纠缠辱骂行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