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央定调,延迟退休落地执行已经一年多的时间,退休相较于以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够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一刀切”退休,有着较大的变化,尤其是退休方向的多种选择,根据《弹性退休暂行办法》的推出,退休不仅可以按照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选择退休,还可以弹性提前退休早于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弹性延迟退休晚于法定退休年龄。
并且随着延迟退休的深入,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以后开始逐步延长,在2030年以前最低缴费年限依然是15年,而从2030年以后开始延长至15年+6个月,之后按照每过1年增加半年最低缴费年限,2031年延长至16年等等,直到2039年延长至20年。
所以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退休方式选择之下,影响退休时间的不同,不同的退休时间尤其是2030年以后退休,可能随着最低缴费年限的变化提高,不同退休方式的选择之下最低缴费年限也有所不同。
比如该人员为1972年10月份出生的男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退休时间是1972+60=2032年退休,如果按照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延迟到62岁退休,退休时间延长到2034年退休,那么该人员,按照弹性提前退休,最早60岁也就是2032年退休的话,最低缴费年限需要满足16年+6个月。
如果按照改革后的法定年龄退休62岁的话则是在2034年退休,最低缴费年限需要满足17年+6个月,可以看出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差距1年。
如果该人员想按照弹性延迟退休,最晚还可以延迟三年的话,也就是2034+3=2037年,这里需要明确对于弹性延迟退休的选择下,并不需要满足弹性延迟退休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仅需要满足法定退休年龄对应最低缴费年限即可,也就是2034年对应的17年+6个月即可。
可以看出这一方面也是在鼓励员工延迟退休下,对于弹性延迟退休选择仅需要满足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即可。
那么这里弹性延迟退休不同于弹性提前退休和按照法定年龄退休,是有要求的,有前提的,并不是本人有意愿就可以申请选择的。首先这里弹性延迟退休,在本人有意愿的前提下,需要本人跟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弹性延迟退休。
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能弹性延迟退休。
1)而这里公务员群体,作为国家公仆,在弹性延迟退休选择这件事中并没有区分岗位,均是无法申请的。
2)而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中,则是按照岗位进行了区分,可以看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全部“一刀切”无法申请弹性延迟退休,而是针对于管理岗位领导岗位的人员无法弹性延迟退休,体现出了延迟退休的“人性化”,针对于部分后勤岗位,技术岗位非管理人员,非领导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然可以进行选择弹性延迟退休。
上述人员掌握公共权利,如果允许上述人员弹性延迟退休,会影响公共权利长期固定,增加廉政风险。
同时上述岗位均属于编制固定,“一个萝卜一个坑”,岗位被占用的话,也影响年龄干部向上晋升,影响队伍新老交替。
并且随着延迟退休落地实施,上述人员作为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退休管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延迟退休起到积极的带动作用。所以可以看出上述三类人员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