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廖玲娟律师)
湖南衡阳祁东县 “老人进店休息离世,店家善意帮扶反遭索赔” 一案,在店家支付 1.9 万元 “人道主义补偿”、删帖息事之后,舆情逐渐降温。喧嚣散去,但该案暴露的善意保护缺失、基层执法失度、法治底线松动的问题,值得全社会深度反思。
作为执业多年的民商法律师,我想说一句法治实话:普通人的善意施救,必须被法律坚定庇护;突破底线的漫天索赔,必须被依法刑事追责;和稀泥式的违规调解,绝非简单工作失误,而是涉嫌徇私枉法的职务违法犯罪。一善一恶、一正一偏之间,守住的是法治尊严,决定的是整个社会 “敢不敢行善、愿不愿救人” 的价值导向。
一、善意施救无错可究,法律绝不苛责普通人
结合官方通报与完整监控画面,本案事实清晰、权责分明,不存在任何争议。
2026 年 8 月 17 日,一名老人自行走入祁东县当地一家牌馆,进店后不久突发身体不适、意识丧失、当场晕倒。事发瞬间,店内经营者没有观望、没有推诿,第一时间上前搀扶照料,全程规范处置、无推搡、无拖拽、无任何不当救助行为,同时迅速拨打 120 急救电话,全力配合医护送医救治。
最终,老人因自身基础疾病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当地有关部门已明确店主全程无过错、无责任,老人死亡结果与店家的帮扶行为无任何法律因果关系,纯属意外事件。
法理层面,《民法典》第 184 条 “好人条款” 早已划定清晰红线: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立法初心,就是破除 “好人难做、行善担责” 的困境,给普通民众的善意兜底:普通人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即便救助方式不够专业、救助结果未能如愿,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可荒诞的现实,狠狠背离了立法初衷。
老人家属罔顾官方无责认定与客观事实,强行以 “救人不当、店内出事” 为由追责,向善意施救的店主漫天索赔 10 万元,甚至公然以 “将遗体拉至店门口堵门、扰乱正常经营” 相要挟,逼迫店家赔钱了事。
更令人寒心的是,为避免店铺被持续骚扰、经营彻底瘫痪,在两次派出所调解的压力之下,本无任何过错的店主被迫妥协,最终支付 1.9 万元所谓 “人道主义补偿”,签下息事协议、删帖平息争议。
这笔看似温情的 “人道主义补偿”,本质是对善意的变相惩罚、对法律原则的公然突破。
何谓 “救人不当”?这是对普通民众善意最恶毒的污名化。店家是普通经营者,并非专业医护人员,不具备精准急救的专业资质与技能。法律界有铁律: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普通人,在突发紧急场景下,具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准、精准操作,更不能以事后的专业视角,苛求危急时刻的民间救助完美无缺。
普通人在陌生人突发疾病、生命垂危之际,能克服顾虑、主动上前、及时呼救、协助急救,已然尽到了普通人的最大善意与全部本分。
如果司法与调解随意突破底线,对无过错施救者强行追责、变相追责,传递的危险信号无比致命:出手救人,就要担责破财;袖手旁观,反而安然无恙。
长此以往,街头有人倒地、公共场所有人病危,民众的第一反应不再是伸手相助,而是自我保全、冷眼旁观、拍照取证、避而远之。救人,将从人人坚守的道德本能,沦为普通人不敢触碰的法治禁区。
文明社会的底线,从来不是只有专业人士才敢行善,而是人人敢伸手、人人愿伸手、行善不担责、善意不被欺。
据此我坚定主张:非专业人员的紧急救助,应当适用宽容豁免原则。只要救助者主观出于善意、无故意加害、无重大过失,即便救助方式存在细微瑕疵、不够专业,也应当依法免责、绝对免责。
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民法最基础、最朴素、最不能突破的原则。无责则无补偿,在当事人完全无过错的前提下,强行调解、强制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是对法治逻辑的颠覆,更是对善良民众的不公消耗。
本案店主无需道歉、无需补偿、无需息事。善良不该买单,好人不该吃亏,行善不该寒心。
二、死者家属行为完全构成敲诈勒索罪(1.9 万元既遂)
很多舆论仅将家属漫天索赔定义为 “无理取闹、过度维权”,这是极大的法律认知偏差。结合全案事实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死者家属的完整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全部构成要件,且 1.9 万元已实际到手,属于犯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官方已明确店主无任何侵权、无任何过错、无任何赔偿义务,双方不存在任何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家属明知自己无权索赔,仍强行索要财物,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唯一。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要挟的犯罪行为。 家属并非正常协商维权,而是以 “遗体拉至店门口堵门、闹事扰民、彻底搞垮店铺经营” 为要挟,利用店主惧怕舆论缠身、店铺停业倒闭、生活不得安宁的恐惧心理,持续施压、强行逼财。
第三,因果关系完整成立。 店主并非自愿赔付,而是基于家属的恐吓胁迫产生恐惧心理,为避免更大损失而被迫处分财产,完全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因果逻辑。
第四,犯罪数额达标且属于既遂状态。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2000 元以上即达到 “数额较大” 入罪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家属初始勒索 10 万元,最终实际取得1.9 万元,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刑法明确认定:行为人通过胁迫手段实际取得财物,即为犯罪既遂。本案 1.9 万元已完成交付、家属已实际占有,属于妥妥的敲诈勒索罪既遂,并非未遂、并非纠纷。
简言之:家属借丧亲之名,行刑事犯罪之实,无理讹诈善意救人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三、派出所调解绝非和稀泥,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比家属刑事犯罪更可怕、更摧毁法治公信力的,是基层执法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面对家属公然的敲诈勒索违法行为,基层派出所的法定职责极其清晰:制止闹事胁迫行为、固定违法证据、依法刑事立案、查处违法嫌疑人、保护守法公民合法权益。
但本案中,派出所完全颠倒黑白、背离法定职责:对家属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不予查处、不予制止;反而两次组织违规调解,将刑事犯罪行为降格为民事纠纷,主动把 10 万元非法勒索金额 “调解” 降至 1.9 万元,变相指导、纵容犯罪嫌疑人实现非法获利,逼迫无过错守法者破财消灾。
这绝不是简单的 “调解不当、工作粗糙”,而是涉嫌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 399 条徇私枉法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本案涉事民警、执法人员,完全符合该罪追责要件: 第一,主体适格,属于依法行使侦查、治安管理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第二,主观明知违法:明知家属要挟索财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明知店主是无罪守法公民; 第三,客观实施枉法包庇行为:故意规避刑事立案、包庇有罪的家属,通过违规调解的公权力行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顺利完成 1.9 万元非法获利,致使刑事犯罪得以既遂、守法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公权力的核心职责是惩恶扬善、守护正义、为守法者兜底。而本案基层执法人员,手握执法权却不护法,面对犯罪不制止、面对恶意不打击,反而用公权力为刑事犯罪 “铺路背书”,用维稳名义践踏法律、牺牲好人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亵渎公职权威、破坏司法公正、纵容违法犯罪,绝非简单工作失误,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立案追责、严肃惩处。
当执法者不再守护法治,反而包庇不法、偏袒恶意,社会的正义天平必然彻底崩塌。
四、法治的底线: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
这件事的本质,从来不是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恶意犯罪免责、善意守法受损、公权力枉法偏袒的法治警示案例。
它抛出一个直击灵魂的问题:当普通人出于善意救人,反而被讹诈、被追责、被消耗;当涉嫌犯罪的闹事者,依靠胁迫就能非法获利、全身而退;当执法机关放弃原则、和稀泥式枉法调解 —— 我们的法律,到底在保护谁?
答案本该唯一且坚定:法律保护善良、保护守法、保护正义,严厉制裁恶意、制裁犯罪、制裁枉法。
丧亲之痛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凌驾法律,悲情不能豁免犯罪。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以胁迫闹事的方式,向无罪无辜的善意者强行索取财物,更不能在公权力的包庇下完成犯罪既遂。
所谓 “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 的基层潜规则,是以牺牲法治尊严、透支社会善意、纵容违法犯罪为代价的短视行为。今天牺牲一个开店的好人,明天就会有千万人不敢伸手救人;今天包庇一起敲诈勒索,明天就会有无数恶意讹诈横行社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悲情妥协,公权不能向恶意低头。这是法治不可撼动的铁律。
结语
救人者的善举,应当大张旗鼓地鼓励与庇护,无罪无责、无需买单、不该寒心。 闹事者的讹诈,是标准的敲诈勒索既遂犯罪,必须依法立案、严惩不贷。 执法者的枉法,是触碰刑法红线的职务犯罪,必须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法律的终极意义,是让好人有底气、让善人有保障、让行善无代价;让恶意有约束、让犯罪有严惩、让枉法有追责。
唯有严惩讹诈恶行、追责枉法执法、坚定守护善意,才能守住法治底线,让全社会重新相信:行善自有天助,正义绝不缺席,好人终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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