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编制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严格防控政府债务风险。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和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产业数字化、生态修复、城市更新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项目。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投资决策、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部门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协调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财政部门负责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的节能审批)。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等工作。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六)统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申报入统,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数据质量。
(七)审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储备和规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财政承受能力与债务风险前置评估,明确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不得入库,严禁各类变相(隐性)举债行为。
第十条 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通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
投资主管部门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和省安排部署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未纳入政府投资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准入、能源消费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围绕必要性、紧迫性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不超过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确保当年可承受、未来可持续,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必须落实项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不明确或预期无法落地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各部门各县区不得为争取上级资金过度包装项目,造成项目资金闲置以及不必要的投资建设、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单位概况、编制依据、主要结论和建议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包括项目建设背景、规划政策符合性、项目建设必要性等;
(三)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包括需求分析、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方案等;
(四)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包括项目选址或选线、项目建设条件、土地和资源环境要素保障分析等;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数字化方案、建设管理方案等;
(六)项目运营方案:包括运营模式选择、运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绩效管理方案等;
(七)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包括投资估算、盈利能力分析、融资方案、债务清偿能力分析、财务可持续性分析等;
(八)项目影响效果分析:包括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碳达峰碳中和分析等;
(九)项目风险管控方案: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管控方案、风险应急预案等;
(十)研究结论及建议:包括主要研究结论、问题与建议等;
(十一)附表、附图和附件
(十二)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出具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法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情形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书(依法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步核准招标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明确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水利、交通等部门对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行业项目初步设计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且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可以不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信息化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先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事后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单独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不单独报批初步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承诺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或者转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概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编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当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时,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核核减,审核核减后不超过投资估算10%的,可依法予以核定投资概算;审核核减后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制定符合阳泉实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标准指引,作为编审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初步设计不得拆分审批。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设计方案较原批复的初步设计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四类:
(一)主要工程内容、规模、标准、功能调整引起设计方案变更的;
(二)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设计方案变更的;
(三)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因设计变更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的。
第二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调整。
第三十条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调整概算申请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文件;
(三)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超出原概算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投资主管部门再行安排调整概算。
第三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概算总投资70%及以上时申请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三十四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五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六条列入年度计划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设计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二)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由相关部门提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融资任务或支出责任。坚决防止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化,严禁变相新设融资平台等违规举债平台。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 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项目。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项目结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者转报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分级分类沟通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建设、质量、运营管理,管好用好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基本信息,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口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口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健全完善对口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期管控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加强工期管控的相关奖惩工作。
第五十一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投资主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支付、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含电子数据)通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结算结果(含电子数据)报审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绩效评审,应当在投资绩效评审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运营补贴、责任追究直接挂钩。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有关信用信息纳入阳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监督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八条 建立对参建单位(设计、施工、中介等)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闲置或低效运行的终身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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