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几块钱的过期食品,
商家拒绝赔偿该如何维权?
打官司时被告拒不出庭,
案件还能继续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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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为孩子购买了数袋零食,其中1包薯条购买价4元,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诉讼中,颜某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
法院裁判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渝015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赔偿颜某1000元。宣判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本案货款仅4元,加上赔偿金合计1004元,属于小额金钱给付纠纷;原告证据完整,谁是消费者、谁是销售者责任清晰,双方对责任没有复杂原则性争议,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因此本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据此,被告缺席,并不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性条件,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即可判定案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需注意的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涉及缺席判决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开庭通知(其中包括传票)依法完成送达,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故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也应参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开庭通知依法送达为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基础条款。本案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超市送达开庭传票,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权利,法院有权在被告不在场情况下开庭审理。
综上,颜某主张某超市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铜梁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该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普法提示
对消费者:
1.购买食品注意核对生产日期、保质期,如不慎买到过期食品,请第一时间保存好:①商品实物;②购物小票、电子支付记录等凭证;③现场照片或视频。
2.消费纠纷若与商家协商无果,可拨打12315投诉;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对食品经营者:
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及时下架过期食品,规避赔偿风险。
2.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应诉,拒不到庭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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