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贵阳晚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6年“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钟山区伴泊启布服装店销售假冒品牌服饰案

2025年11月27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钟山区伴泊启布服装店开展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无合法进货票据、无品牌授权的耐克、阿迪达斯、彪马等品牌鞋服一批。经品牌权利人鉴定,涉案鞋服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违法经营额26052元,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当事人从线上平台零散进货,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系初次违法,配合调查取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等从轻情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穗县孕婴世界销售假冒hegen奶瓶奶嘴案

2026年4月2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母婴用品专项检查,在三穗县孕婴世界门店查获标注“hegen”商标的奶瓶奶嘴产品12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产品并非原厂生产,属于商标侵权商品,涉案货值金额2154元。经营者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渠道不规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全部侵权奶瓶奶嘴产品。

案例三:

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顺亿魔方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兰地案

2025年7月2日,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安顺亿魔方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27瓶(700ml/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7瓶(1.5L/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3瓶(3L /瓶)和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79瓶(700ml/瓶)涉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委托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兰地共126瓶,货值金额62124元,已售出10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未能说清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兰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沙县禧乐蓓蓓母婴生活馆销售侵犯“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3月30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金沙县禧乐蓓蓓母婴生活馆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注“hegen”标识奶瓶18个、奶嘴8盒,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涉案商品系当事人从微信流动商贩低价购进,事后提供的供货商企业经协查为虚假注册、经营异常主体,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企业鉴定,全部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货值金额517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奶瓶、奶嘴,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毕节市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威宁县宝贝之家孕婴童连锁销售侵犯“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4月1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hegen”商标权人投诉举报,对威宁县宝贝之家孕婴童连锁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多款标有“hegen”标识奶瓶、礼盒及奶嘴,当事人通过微信陌生商户低价采购,无法提供正规进货凭证与供货商有效资质,经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405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毕节初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三棵树”涂料商标侵权案

2026年5月28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执法人员对毕节初禾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查获假冒“三棵树”系列涂料365桶。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低价打包购进,无任何进货票据、供货商信息,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2123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涂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联硕通讯部销售假冒苹果充电器商标侵权案

2026年4月17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赫章联硕通讯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苹果商标电源适配器52个,其中,经苹果授权企业鉴定46个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电源适配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毕节市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方县万光再生资源回收站生产侵犯“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7月17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隐蔽加工仓库检查,现场查获翻新、改装假冒华为光猫4万余个,现场有工人正在拆解、更换商标标识,涉案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大方县公安局。

案例九: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鸿福、朱建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案

2026年5月15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存放销售贵州茅台酒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9件贵州茅台酒存放于丁旗街道快递站待销售。经权利人鉴定,上述贵州茅台酒系侵权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起,通过快递站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销售贵州茅台酒360件,销售金额1163900元。

因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编辑:田原 | 审校:胡亚妮 | 审核:安辉